1. 亚洲主要国家的油气工业发展概况和安全战略
日本、韩国是亚太地区油气资源匮乏的国家,因此两国的油气严重依赖进口。其能源安全政策着重于得到安全可靠的石油供应,并通过立法建立石油储备体系。印尼油气资源丰富,是东南亚重要的产油国之一。因此,印尼的油气开发政策着重与外国进行油气合作勘探、开发项目,通过与外国公司的产品分成合同及工作合同垄断性地管理石油开发项目。
一、日本的油气工业发展概况和油气安全战略
1.日本的油气的产量和储量
日本是一个工业发达而油气资源极端匮乏的经济大国,其所消费的石油的99.7%都要依赖进口。其国内石油剩余探明储量截止到2002年为801.4万吨,与截止到2001的剩余探明储量799万吨相比增长了0.25%。日本2002年的石油产量为60.0万吨(估计值),比2001年的产量65.5万吨减少了8.40%。
日本也是一个天然气资源很贫乏的国家,1999年底,日本仅有几个小气田,1976~1999年日本年产天然气22亿~26亿立方米,2002年为24.02亿立方米。日本2003年1月1日的天然气估计探明储量为396.44亿立方米,与2002年同期的估计探明储量相比增加了0.99%。日本2002年的产量为24.02亿立方米,比2001年的24.38亿立方米减少了1.46%。
2.日本油气贸易
日本是世界上第四大能源消费国,第二大能源进口国(仅次于美国),石油进口位居世界第二。日本缺乏足够的国内能源来源,必须大量地依靠进口能源,该国约80%的一次能源依靠进口。日本的石油资源在海外,市场在国内。2000年进口石油2.64亿吨,进口天然气725亿立方米。
日本天然气进口量在逐年增加(见表7-2)。日本是岛国,没有从国外进口管道天然气的管道条件。日本进口天然气主要是液化天然气,其中,1998年液化天然气贸易量为661亿立方米。日本天然气主要进口来源:印度尼西亚占39%,马来西亚占20%,澳大利亚占16%,文莱占10%,阿联酋占10%。
表7-2日本天然气进口量(单位:亿立方米)
资料来源:日本通产省。
1999年日本主要的石油进口来源于中东,共占日本石油进口总量的85.0%,其中阿联酋占26.4%,沙特阿拉伯占22.1%,伊朗占9.8%,卡塔尔占7.0%,印尼和科威特各占5.9%,阿曼占5.1%。另外,从中国进口的石油占日本石油总进口量的4.7%。
3.日本的油气消费
(1)日本的经济增长与油气消费
日本经济在不断地增长,虽然从90年代以来日本的经济陷入困境,但其年增长率大约达1.3%,对能源特别是石油和天然气的消费仍然在不断地增长。其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的关系见表7-3。
表7-3日本的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
资料来源:日本通产省。
(2)日本油气的消费量
日本的天然气和石油消费量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在不断地增长。其1988年以来的石油消费量,见表7-4。
表7-4日本1988年以来的石油消费量(单位:万吨)
(据《能源政策研究》,2000.4)
日本的天然气消费量也在不断地增长。1995年其消费量为624.98亿立方米,1996年的消费量为676.79亿立方米,增长率为8.28%,1997年的消费量为664.1亿立方米,比1996年下降了1.88%,1998年的天然气消费量为692.6亿立方米,比1997年的消费量增加了4.29%。
(3)日本油气消费结构
日本是第二大经济强国,由于原来的石油消耗非常大,对外依赖进口的程度非常高,如果发生石油危机,日本的经济和国家安全会受到极大的危害,因此日本近年来不断努力降低其石油耗费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不断增加天然气和其他清洁能源的消费。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石油1997年为52.8%,1999年为51.1%,预计2010年将达到50.1%~47.7%。天然气所占比重1997年为10.7%,1999年为13.2%,预计2010年将达到12.7%~14%。
4.油气储备及其能源安全政策
日本是亚太地区最大的原油和天然气进口国,其国内能源资源极为贫乏,油气几乎全部依靠进口。而其石油消费的99.6%靠进口,其中又有77.3%的石油来自中东地区,这就意味着日本比别的国家更容易受到石油问题的冲击。因此,日本积极采取各项步骤进行石油储备工作,从1975年日本就开始大量进行战略石油储备工作,制定了《石油储备法》,规定石油输入者、石油的炼制者都有储备石油的义务。到80年代初,日本的总储备量已相当于其121天的石油净进口量水平;到1992年日本的石油储备总量为8000万吨,占年消费量的28%,相当于其140天的石油消费需要;到1995年日本国家和民间石油储备总量相当于157天的消费量。目前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石油储备国。
日本的石油储备体系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其石油储备法进行的国家储备,另一部分是民间储备。国家储备又分为两种,即国家直接修建的储备基地和国家向民间租借的储备基地;民间储备则分为由民间石油企业进行的石油储备和由进口液化石油气(LPG)的部门进行的储备。其储备体系见图7-1。
图7-1日本石油储备体系
(据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2001)
日本国家石油储备的主要对象是原油。到目前为止,日本在不同的地区规划建造了10个国家储备基地。到1995年3月,日本民间石油储备大约为4540万立方米,政府石油储备大约为4500万立方米,总储备量相当于157天的消费水平。
日本石油储备动用机制和机构为:日本石油公团以石油公团法,按通产省的命令,负责储备的动用。原则上,政府储备是“最后措施”,在动用政府储备前,业界民间储备必须先投放市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动用政府储备:
(1)达成了利用政府储备作为联合应急对策的协议。
(2)政府在考虑石油供应中断的性质后认为有必要动用储备。
日本战略石油储备的资金来源是:政府储备的资金是由日本石油公团(70%),炼油厂及地方政府;而民间储备是由各炼油厂、营销商及进口商。
1999年7月,日本石油政策委员会(通产省的咨询机构)建议通产省考虑在供应中断的早期阶段就动用政府储备,并将储备量增加到与其他IEA的重要成员国可比的水平,即增加3140万桶。
20世纪60年代日本能源安全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保证稳定的石油供应。后来,第一次能源危机迫使日本将其能源来源多样化,因此,政策目标调整为保持多种能源的稳定供应(见表7-5),而不只是石油的供应,扩大核能和其他可替代能源的使用,减少石油进口,在建筑部门和运输部门实行严格的旨在提高能源效率的新措施,解除对油气部门和电力部门的管制,总之,日本能源安全政策的基本要素有:
A.促进海外石油开发,更好地利用潜在的国内能源资源;
B.发展非石油能源替代品,尤其是核能和液化天然气(LNG);
C.石油供应来源的多元化并保持与能源生产国的友好关系;
D.促进新能源技术的保护和商业化;
E.制定能源紧急管理程序,建立石油储备,应付可能的石油供应中断;
F.加强区域合作。
表7-5日本能源安全指标(1973~2010财年)(%)
注:日本财年是从每年的4月1日到下一年的3月底(据赵志凌,2001)
为支持在海外勘查的日本石油公司,1967年,日本成立了一家国有公司(日本石油公团,JNOC)。日本石油公团已扶持了300多个海外的石油和天然气勘查项目。最初目标是要把日本公司在海外生产的石油在消费中所占的比例提高到30%,然而,目前仅达到15%。日本石油公团的另一种职能是建立政府的原油储备。日本石油公团耗巨资建立了10个储备基地,目前日本石油公团管理的储备石油相当于78天的消费量。若加上私人石油公司的储备,则日本能抵挡连续6个月的石油供应中断。日本石油公团这类组织的正常运作依靠各种形式能源税的收入,因此,日本的能源价格在所有经合组织国家中是最高的。
从区域角度看,日本与近邻国家,尤其是东亚各国面临共同的能源安全问题。健全的区域能源体系有利于日本。系统的安排,如区域性石油采买和储备体系,能强化对石油供应中断的抵御能力并确保石油供应既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又维持合理的价格。此外能源安全的传统概念也被赋予更多的含义。1980年中曾根首相政策研究小组首次在报告中使用了能源安全这一概念。此后,环境安全又发展成为一个新的工作领域,以维持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达到该目标,日本极力创设和资助许多研究项目。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区域合作领域:
A.能源政策、需求预测和供应战略方面的信息共享;
B.双边或多边储备的石油储备及储备释放机制;
C.定期联合审查应急措施;
D.合作研究限制需求措施,如税收、能源保护和提高效率等;
E.区域液化天然气贸易和开发;
F.联合开发可再生能源;
G.通过外交手段和国防战略保护国际海运线;
H.环境合作,如跨国界空气污染问题。
1996年7月,在日本财政支持下,亚太能源研究中心(APERC)在东京成立。该中心推动了APEC成员国对各种能源环境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如APERC调查了各APEC成员国建立应急石油储备的成本和效益。之后促使日本研究人员提出如下建议:日本倡议建立“亚洲战略石油储备”,以抵抗石油供应中断。
在区域合作问题上,日本一直在财政上做出了许多努力,并提供技术支持。这些活动包括:在保护与有效利用能源方面与中国联合实施的合作项目;与中国和韩国举行的三方环境部长会议;东亚酸雨监测网络系统;APEC环境技术交流虚拟中心(APEC-VC);以及2000年11月与澳大利亚、中国、印尼、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共同组织的“亚洲核能合作论坛”。
日本石油公团过去不管是否真正发现了石油,都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这种对石油勘查的补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日本获得未来预期的一定石油储量,为日本长期的石油供应提供储量保障,但是却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没有动力寻求高的回报。结果是,长期以来大量的投资项目和贷款担保,使日本石油公团积累了许多坏账(1万亿日元以上)。据媒体报道,从日本石油公团接受补贴基金的266家公司中,有154家公司已经破产,剩下的112家中,仅有13家没有亏损。财务管理的不善最终导致了丑闻,迫使石油公团董事长下台。为弥补亏损,日本通产省要求石油公团清算盈利项目以抵消坏账。
此外,2000年2月,石油公团子公司(日本阿拉伯石油公司)在沙特阿拉伯的钻探权未获延期。对日本寻求海外石油投资的政策,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因此,通产省重新考虑了未来的政策,将逐渐减少对石油公司石油开发支出的财政支持,公团对私人石油公司的资助也将更加慎重。(赵志凌,国际经济动态参考)
二、韩国的油气工业发展概况和油气安全战略
1.韩国的油气产储量、贸易及情况
韩国也是一个油气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国内几乎没有什么油气储量,各种能源消费中的97%依赖进口,其75%以上的石油进口于中东。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量迅速上升,1962年为1040万吨油当量,1995年达到了1.5亿吨油当量,增长了近14倍,1999年则达到了1.82亿吨油当量。1998年韩国的石油消费量为9930万吨,1998年韩国的天然气消费量为156亿立方米。在1999年世界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韩国的石油消费占消费量的56.3%,天然气的消费占9.3%。
近10年,韩国能源消费平均年增长速度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二者分别为10.3%和8.7%,石油和天然气的消费增长速度更高,其中天然气的消费平均每年增长达22%,居亚洲各国天然气消费增长速度的首位。
1998年韩国进口液化天然气(LNG)为143亿立方米。
2.韩国的油气储备及其能源安全政策
1979年韩国石油开发公司(PEDCO)法(1999年1月1日更名为韩国国家石油公司,KNOC)规定建立政府石油储备系统,1991年修订,1993年实施的石油经营法规定了私人公司的储备义务。韩国1999年9月底的储备规模为7580万桶,相当于37天的需求量。2001年9月的原油和石油产品储备达到了1.51亿桶,相当于韩国74.5天的供应。
韩国的储备机构有政府储备(韩国国家石油公司负责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的规划、储备场所的建设,储备油购买、维护及动用)和民间储备(主要是石油精炼厂,石油进口商和销售商)。
在紧急状态下,韩国国家石油公司负责储备的动用。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动用战略储备:
1)严重的及长期供应中断的情况下,根据政府命令动用储备;
2)短期供应中断情况下,应精炼厂和进口商的要求可动用储备。储备的动用主要按照国家石油公司与精炼商或进口商的租借合同进行。
韩国石油的政府储备主要由国家出资(主要来源于能源税的专门账户),民间储备由企业出资。
1999年7月8日,韩国国家石油公司(KNOC)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地下石油储备终端(在丽水),储备能力为3000万桶。这一终端的完工标志着KNOC应急储备计划的二期工程完工。KNOC目前的储备能力为9500万桶,相当于51天的消费量。韩国政府正在进行储备计划的三期工程,预期2004年完工。届时KNOC的储备能力将达1.62亿桶,相当于84天的消费量。若加上私人公司的储备,则可满足IEA90天消费量储备的规模。
1999年6月挪威国家石油公司(Statoil)与KNOC签订协议,租借韩国的两个上述石油储备终端(包括刚完工的丽水终端),出于商业性目的在韩国储备800万桶的北海石油。Statoil向韩国政府承诺,在发生紧急情况时,KNOC有权优先动用这些储备油,价格可以比国际市场低5美元/桶。
为确保能源安全,韩国积极推行能源多元化政策。
三、印度尼西亚油气工业发展概况及油气安全战略
1.印度尼西亚的油气产量和储量
印度尼西亚的石油剩余探明可采储量截止到2002年底为止为6.85亿吨,与2001年底的6.82亿吨相比增加了0.44%。印度尼西亚截止到2002年底的天然气估计探明储量为2.62万亿立方米,与截止到2001年底天然气估计探明储量2.62亿吨相比没有什么变化。
印度尼西亚2002年的石油产量为5600万吨(估计值),比2001年的石油产量6071万吨相比减少了7.76%。2002年的天然气产量为590.34亿立方米,比2001年减少了8.39%。
2.印度尼西亚的油气贸易和油气消费
印度尼西亚自从1996年以来,其石油消费量都超过了4200万吨,1997年达到了4600万吨,1998年达到了4370万吨。
1998年印度尼西亚的天然气商品量为635亿立方米,而其1999年的天然气商品量为660亿立方米(估计值)。1998年印度尼西亚的出口量为364亿立方米,而其1999年的出口量为388亿立方米(估计值)。
3.印度尼西亚的油气储运和油气安全政策
印度尼西亚位于东南亚,国土面积191.9平方公里,人口21370万(2000年预计数),印度尼西亚有丰富的油气资源,是东南亚重要产油国之一。印度尼西亚1999年底探明的石油储量为4980百万桶,原油产量为128.8万桶/日,油气管理部门是PER-TAMINA国家石油公司。
1954年印度尼西亚宪法规定,印度尼西亚的自然资源归国家控制。1967年的矿业法将印度尼西亚的矿产分为三类:
a类:战略性矿产;包括石油和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煤、锡等。
b类:重要矿产;包括金、银、铅、锌、铜等矿产。
c类:未包括在a类和b类的矿产,如非金属矿产。
对a类和b类矿产的矿业活动由矿业能源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和控制权,c类矿产是由矿产所在地的省政府来管理。
根据1945年印度尼西亚的宪法和1967年矿业法的宗旨,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其他各方只可以根据由矿业能源部代表国家颁发的采矿授权书(针对战略性矿产和重要矿产而言),或由有关的省政府颁发的区域采矿许可证(针对C类矿产)进行矿业活动。
采矿授权书和区域采矿许可证只可授予印度尼西亚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本国私人企业、集体企业和印度尼西亚公民。
尽管采矿授权书和区域采矿许可证只可授予印度尼西亚的团体和个人,但外国公司有大量的机会参与印度尼西亚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自1967年以来,印度尼西亚政府一直在促进外商投资活动,根据外国资本投资法(1967年),外国公司可以在与政府签订“工作合同”的基础上,获得矿产开发的专有权。就石油工业和天然气而言,一家私人公司(通常称之为“石油承包人”)必须按照所谓的产量分成合同(PSC)的规定签订一个合同。石油勘探也采取PSC方式,外国公司必须同国有石油公司(PERTAMINA)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的规定,外国公司得到28.85%的石油产量,印度尼西亚政府得到71.15%的石油产量。对于公司所得的28.85%的产量,承包公司必须支付48%的所得税,外国公司实际到手的收益只能是石油产量的15%。外国公司负担的所得税是由油气分成合同决定的。
印度尼西亚政府要求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建立储备,其目前储备的规模相当于34天的国内消费量(其中17天用于国内销售,12天用于供应炼油厂,5天供港口船只)。印度尼西亚的储备机构为印度尼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RTAMINA),其资金来源为国家石油公司的周转储备。
4.印度尼西亚鼓励外商投资的立法变化和油气开发新政策
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进入印度尼西亚从事油气资源勘查活动,印度尼西亚政府制定了优惠的措施。主要是:外资要想从事勘查活动,可以直接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工作合同,也可以与印度尼西亚勘探权人建立联合风险企业,然后再签订工作合同。但外商一般选择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订合同的方式进入,因为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保证外资取得开发其发现的矿床的权利。工作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政府规定,并且不受未来立法变化的影响。它赋予经营公司独占权利进行矿产勘查,开采发现的矿床,精炼、存储和运输采掘出的全部矿产,在印度尼西亚境内推销、出售或处置生产的矿产品。经营公司必须是在印度尼西亚注册的有限印度尼西亚责任公司。工作合同具有优先权,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和安置程序比较简单。工作合同有效期可长达30年,并可以延续。1994年6月印度尼西亚发布一项新的政府规定,大幅度放宽对外资的限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特许权。即允许在新成立的印度尼西亚公司中外资股权达到100%,而以前最高不能超过80%,并且取消了以前规定的最低投资需要125万美元的要求(张莓,2001)。在石油开发方面,印度尼西亚的最新政策是(张新安,2001):
1)PERTAMINA通过与外国公司的产品分成合同及工作合同垄断性地管理石油开发项目;
2)1988年以来产品分成合同修改了4次,针对前缘地区开发,提供专门优惠;
3)1997年东南亚爆发了金融危机之后,重新审视了总体石油政策,国会正在讨论新的油气法。
4)建立石油战略储备。目前印度尼西亚的石油战略储备已达成34天的国内消费量。
在天然气领域,印度尼西亚天然气勘查开发和利用的新政策是:
1)计划扩大天然气用量以替代国内石油消费,减缓石油出口能力下降的速度;
2)为鼓励天然气开发,计划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取消石油产品补贴,修建国内天然气管线网(苏门答腊-Batam-新加坡;苏门答腊-西爪洼等)。
2. 投资石油的基金有哪些
华安石油指数(QDII-LOF)基金,代码160416,成立于2012年3月29日,成立以来增长率7.46%。该基金通过跟踪标普全球石油指数,直接投资全球石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美孚,巴西石油,俄罗斯石油天然气公司等优秀公司),把握全球经济和油价波动过程中的投资机会,为投资者分享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中的投资收益。标普全球石油指数涵盖全球石油全产业链,其成分股纳入了油气资源最广、炼油能力最强且是全球最大的120家石油企业。其中,埃克森美孚、雪佛龙、壳牌、BP、道达尔等综合性石油巨头股票占比达到60.55%,股票市值占全球已上市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市值的85%以上,指数的行业代表性较为突出。
3. 尽快设立专项基金,支持中国油气国外投资
国外油气勘探开发专项基金应尽早设立。完全用自有资金进行大规模国外石油投资超出了目前中国石油企业的实力,但是国外油气投资恰恰属于高风险的活动,在这方面需要国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国外石油勘探开发的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①从石油地质事业费和储量有偿使用费中划拨出部分资金,用于国外石油投资。②从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和对外合资合作援助基金中划出部分资金。③全部的石油进口关税和增值税。④从巨额外汇储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外汇储备用于建立国外能源勘探开发专项基金。
中国的石油企业可以从国外石油勘探开发专项基金中获得较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帮助它们实现“走出去”的战略,获取国外油气田的勘测和开发,满足国内需求。这样既能够保障中国国家能源安全,又能避免外汇贬值。
关于国外油气勘探开发专项基金用途,有如下建议:①部分或全部无偿资助国外石油投资项目的风险勘探。②无息贷款可以在开发投资和操作费用当中使用,或仅收取使用费(费率与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相比很低)。
4. 中国主要投资缅甸有哪些基金
中国主要投资缅甸,有中国缅甸玉协会基金。还有中国。投资玉石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