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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發生的原因

發布時間:2021-04-11 15:38:06

『壹』 債最常見,最主要的發生原因是什麼

主要由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

『貳』 債的發生原因有哪些

債的發生原因也稱債的發生根據,是指引起債的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 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據此,債的發生原因可分為兩類: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規定。實際上,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為也可以發生債的關系,例如遺囑。因此通說認為,債的發生原因依其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可劃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兩大類,前者稱為意定之債,後者稱為法定之債。在各國民法上,可引起債的產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債,稱為合同之債。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願設立的,是民事主體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也是債的最常見、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二、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約束行為,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基於某種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於他方當事人的對價請求。因此,單方允諾能夠引起債的發生。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 三、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等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等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它由非法行為引起,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 四、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一樣,都是因合法行為而發生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合同之債為意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為法定之債。 五、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並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應將所獲利益返還於受損失的一方,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同屬法定之債,其特點在於,它既不像合同之債那樣基於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權行為之債那樣因不法行為而發生,或像無因管理之債那樣因合法的事實行為而發生,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不當變動的法律事實(事件)而發生。 六、其他原因 除上述發生原因外,債的關系還可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因締約過失,可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拾得遺失物,可在拾得人與遺失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實施救助行為,可在因此而受損的救助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

『叄』 多選題.債發生的原因有( )

1,2,3,4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相關的法律規范的規定,能夠引起債的發生的法律事實,即債的發生根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於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
2)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
3)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現為得利人財產的增加,致使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了;也可能表現為得利人應支付的費用沒有支付,致使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得利一旦發生,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託,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5)債的其他發生根據

『肆』 什麼是債,債的發生原因有哪些,債的特徵有哪些

一、什麼是債
債,作為民法上的概念,重要的有合同關系、因無因管理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因不當得利返還產生的關系和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系因當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實踐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和期待。
因管理制度旨在適當界限禁止干預他人事務與獎勵互助義行二項原則,使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不當得利制度旨在調整無法律根據的財產變動,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還該項利益。
侵權行為制度旨在填補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的損害,期能兼顧加害人的行為自由和受害人保護的需要。
可見,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指導原則和社會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為債的共同構成因素。其構成債的內在統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也就是說,它們在形式上均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請求特定給付。
這種特定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系,就是債。其中,可以請求他人為給付的權利為債權,享有債權的當事人叫債權人;應債權人的請求而負有的給付義務為債務,負此項債務的當事人叫債務人;給付為則債的標的,包括作為、不作為。這種一方享有侵權,另一方負擔相應債務的債之關系,叫作狹義債的關系。多數狹義債的關系,即包括多數債權債務的概括法律關系,稱為廣義債的關系。
二、債的發生原因有哪些
債的發生原因,是指債產生的法律事實。它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它產生債的關系,是合同債。合同是產生債的最常見的最重要的原因。
第二、締約上的過失
締約上的過失,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不被追認,使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的情況。於此場合,具有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受有的損失,由此形成法定債的關系。
第三、單方允諾
又稱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它之所以引起債的關發系的生,在於依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基於某種物質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於相對人給付對價的請求。遺贈、設定幸運獎均為單方允諾的例證。
第四、侵權行為
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發生,侵權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形成債的關系。
第五、無因管理
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的人叫管理人,負有將開始管理事務通知本人、適當管理、繼續管理、報告及計算等項義務,本人負有償還必要費用、賠償損失等項義務,形成債的關系。
第六、不當得利
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致使他人受有損失而取得的利益。由於該項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應返還給受害人,形成以不當得利返還為內容的債的關系。
三、債的特徵有哪些
(一)債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的
債的當事人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他們都是特定的人。
在、人身權關系和知識產權關系中,其權利人雖然特定,但其義務人卻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當然,債的當事人特定化不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僵死化,僅具有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形成相對關系的意義。債權人的更換,債務人的替代,並不與債的當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二)債為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結合關系
債權人和債務人結合在一起形成債的關系,或者是基於彼此間的信賴,或者是立法者對於某種社會政策的考慮。在這類關系中,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結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於給他方造成損害,因此法律對當事人課以的注意要求較之以物權關系、人身權關系等關系中對當事人的要求高些,當事人僅停留於不作為的狀態並不足夠,只有互負協助、照顧、保護、互通情況等項義務,才算達到要求
(三)債為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債法的基本功能仍然是為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途徑。法律之所以要維護債的關系正常地發生與消滅,固然有其促進財產流通、充分利用資源、保護公民不受非法侵害、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和道德風尚等社會政策的考慮,但法律保護債的關系的根本目的,始終在於使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滿足,或者使當事人受到的損害利益得到補償。

『伍』 關於債的發生原因

第一個屬於意定之債,
第二個屬於法定之債(不當得利之債),
第三個基於人身關系,不是債的發生原因。

『陸』 債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債務從會計意義看,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債權人

債權人也就是通常叫的債主,債主是指借出錢財收取利息的人即放債的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於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後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於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柒』 債券價格種類產生的原因是什麼

債券價格種類產生是因為市場的需求。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人們對債券不恰當的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
債券市場互通互融是大勢所趨。債券市場互通互融會使得債券市場能夠充分反映資金市場的信息,資金的價格會通過交易價格實時反映出來。面對一個分割的債券市場和混亂的利率期限結構,企業沒有辦法像面對統一的市場那樣去獲取融資成本的准確信息。低水平的債券市場無法與銀行進行充分競爭,這會使得企業的融資成本難以下降。
債券市場互通互融並且快速發展會給商業銀行帶來壓力,促使商業銀行提高其評估風險和定價的能力,對企業的信用進行更為精準的分析,提高其對不同企業的服務能力,並且有助於提升其國際競爭能力。
另外,擴大債券發行需要我國評級機構的進一步發展,債券產品的豐富更需要評級機構履行其職責,為廣大投資者提供真正有區分度、有足夠信息含量的研究報告和級別評價。

『捌』 影響債券的因素是那些

1、債券面值

債券面值是指債券的票面價值,是發行人對債券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後應償還的本金數額,也是企業向債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計算依據。債券的面值與債券實際的發行價格並不一定是一致的,發行價格大於面值稱為溢價發行,小於面值稱為折價發行,等價發行稱為平價發行。

2、償還期

債券償還期是指企業債券上載明的償還債券本金的期限,即債券發行日至到期日之間的時間間隔。公司要結合自身資金周轉狀況及外部資本市場的各種影響因素來確定公司債券的償還期。

3、付息期

債券的付息期是指企業發行債券後的利息支付的時間。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個月支付一次。在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通貨膨脹因素的情況下,付息期對債券投資者的實際收益有很大影響。到期一次付息的債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單利計算的;而年內分期付息的債券,其利息是按復利計算的。

4、票面利率

債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債券利息與債券面值的比率,是發行人承諾以後一定時期支付給債券持有人報酬的計算標准。債券票面利率的確定主要受到銀行利率、發行者的資信狀況、償還期限和利息計算方法以及當時資金市場上資金供求情況等因素的影響。

5、發行人名稱

發行人名稱指明債券的債務主體,為債權人到期追回本金和利息提供依據。

(8)債券發生的原因擴展閱讀:

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如下特徵:

1、償還性

償還性是指債券有規定的償還期限,債務人必須按期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

2、流動性

流動性是指債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場的實際狀況,靈活地轉讓債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實現投資收益。

3、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對穩定,不隨發行者經營收益的變動而變動,並且可按期收回本金。

4、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債券能為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收入,即債券投資的報酬。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債券收益可以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三是投資債券所獲現金流量再投資的利息收入。

『玖』 債的發生原因是什麼,引發債產生的法律事實有哪些

一、債的發生原因
債的發生原因是指引起債的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
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據此,債的發生原因可分為兩類: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規定。債的發生原因依其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可劃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兩大類,前者稱為意定之債,後者稱為法定之債。

二、引發債產生的法律事實
1、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債,稱為合同之債。
2、單方允諾
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
3、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等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等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侵權行為之債。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
5、不當得利
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應將所獲利益返還於受損失的一方,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

『拾』 債的產生原因

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據此,債的發生原因可分為兩類: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規定。實際上,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為也可以發生債的關系,例如遺囑。因此通說認為,債的發生原因依其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可劃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兩大類,前者稱為意定之債,後者稱為法定之債。在各國民法上,可引起債的產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債,稱為合同之債。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願設立的,是民事主體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也是債的最常見、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二、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約束行為,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基於某種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於他方當事人的對價請求。因此,單方允諾能夠引起債的發生。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 三、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等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等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它由非法行為引起,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 四、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一樣,都是因合法行為而發生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合同之債為意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為法定之債。 五、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並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應將所獲利益返還於受損失的一方,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同屬法定之債,其特點在於,它既不像合同之債那樣基於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權行為之債那樣因不法行為而發生,或像無因管理之債那樣因合法的事實行為而發生,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不當變動的法律事實(事件)而發生。 六、其他原因 除上述發生原因外,債的關系還可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因締約過失,可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拾得遺失物,可在拾得人與遺失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實施救助行為,可在因此而受損的救助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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