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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債券發行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20 01:33:36

『壹』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是什麼

棚改專項債的作用具體如下:

1、規范棚戶區改造融資行為,遏制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增量,更好地解決群眾住房問題。

專項收入應當能夠保障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實現項目收益和融資自求平衡,發揮政府規范適度舉債改善群眾住房條件的積極作用。

2、棚改專項債是國家專項債改革的創新,是貫徹落實國家預演算法的重要舉措。

特別是在當前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大背景下,既可以有力強化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實現地方政府債務資金鏈條有效循環和自求平衡,降低地方政府融資成本和風險,又對改善民生住房,穩定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1)專項債券發行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以下簡稱棚改專項債券)是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一個品種,是指遵循自願原則、納入試點的地方政府為推進棚戶區改造發行,以項目對應並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專項收入償還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前款所稱專項收入包括屬於政府的棚改項目配套商業設施銷售、租賃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為棚改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試點期間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級政府(以下簡稱市縣級政府)確需棚改專項債券的,由其省級政府統一發行並轉貸給市縣級政府。

經省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棚改專項債券。

『貳』 我國地方政府專項債每年發行幾次,發行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和地方政府專項在每年發行幾次發行時間是怎麼規定的我國地方政府每年發放³新專項的債發行時間,一般都是在七八月份的樣子。

『叄』 政府發行專項債券不在受到指標限制嗎

不是全部,只是發改委放寬四專項債券發行 城投公司發三類債券不受指標限制。

『肆』 地方債務的法律法規

2015年4月7日,財政部網站發布了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為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范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等合法權益,根據《預演算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2015年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32號),財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以下簡稱專項債券)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辦法》要求,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同時要求,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市場化原則自發自還,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地方政府。發行利率採用承銷、招標等方式確定。各地採用招標方式發行專項債券時,應制定招標規則,明確招標方式和中標原則等
此外,《辦法》規定,單只專項債可以對應多個項目集合發行。「這種對應模式類可以理解為幾個項目共同發行了『項目集合票據』,便於對資金需求額度較小或發行人相同的項目統一管理」。

『伍』 債務證券承諾分配給發行實體的利潤嗎

資管新規頒布以來,非標遭到全方位政策圍剿,2020年7月3日央行發布的非標新規堪稱最嚴格口徑認定標,非標轉標大勢所趨。對於標准化投資,監管層一直是鼓勵的態度。隨著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的正式生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或企業債實行注冊制正在逐步落實,取消40%約束條件和凈資產規模要求等條款修改,也將給未來債券市場帶來更為廣闊的空間。

債券作為標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資比例的重要載體。我國債券市場主要包括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包含許多不同的債券品種,而每一債券品種監管、審批機構和發行條件並不相同。通常人民銀行或銀監會主管的券種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流通,證監會的在交易所市場,其他機構則兩個市場都有。鑒於此,本文接下來逐一解析不同監管機構主管下的各類債券品種的發行條件。

本文綱要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第一部分 財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債券

2、地方政府專項債券

第二部分 發改委

3、企業債券

第三部分 人民銀行/銀監會

4、金融債

4.1、次級債/二級資本債

4.2、永續債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協會

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證監會

6、公開發行公司債(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開發行公司債

8、可轉換公司債(含可分離可轉債)

9、可交換公司債

10、證券公司次級債

11、期貨次級債

12、其他創新債券品種(可續期公司債、雙創公司債、綠色債)

前言:我國債券發行審核制度簡介

我國債券市場的發行審核制度主要有常見的4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注冊制和備案制,不同的債券品種使用不同的發行制度,具體如下表所示:

(1)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

(2)與審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預方面有較大放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
在發行規模上,由發行人根據自身需要自主決定申請;
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並充分反映投資者的需求,使發行定價真正反映內在價值和投資風險;
在發行方式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
由於發行過程中行政干預有所放鬆,因此核准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較高要求: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

(3)與核准制對內容的實質性審核不同,備案制僅進行形式審查,即只對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核查,理論上並不對申請文件的內容做實質性審查。

(4)注冊制則與上述三種發行制度不太一樣。注冊制一般是指申請人要取得某種特定資質,或者加入某種特定行業組織需要進行注冊,一般是加入某個行業協會。注冊制下,發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關管理機構對發行人及債券的價值等實質問題不進行實質審核,以中介機構的盡職調查為基礎,主要對披露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評議。

綜上,審批制和核准制體現實質管理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更多取決於審核者的實質判斷。備案制和注冊制並不等於不審核,但更多體現公開原則,企業能否發行債券主要取決於市場主體對企業風險和債券價值的判斷。

從審核的嚴格程度來區分,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從信息披露要求程度來看,審批制<核准制<備案制<注冊制。

第一部分 財政部

一、地方政府債券

(一)一般責任債券

1.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二號)

(2)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

(4)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4號)

(5)《關於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61號)

(6)《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

市縣級政府確需發行一般債券的,應納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一般債券規模內管理,由省級財政部門代辦發行,並統一辦理還本付息。經省級政府批准,計劃單列市政府可以自辦發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一般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據項目資金狀況、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債券期限結構。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債券,每個期限品種發行規模不設定發行比例上限;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一般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債券規模。

6.發行方式

實行審批制度:審批制最主要的特點是存在較多行政干預,即發行人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並且債券發行規模,按計劃來確定;另外在發行價格和發行方式上,主管機構也存在較強的干預。

(二)專項債券

1.法規依據

(1)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5]83號)

(2)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6]155號)

(3)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62號)

(4)關於試點發展項目收益與融資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品種的通知(財預[2017]89號)

(5)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預[2017]97號)

(6)關於印發《試點發行地方政府棚戶區改造專項債券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8]28號)

(7)《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工作的意見》(財庫〔2018〕72號)

(8)《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

2.監管機構

財政部

3.審批機構

國務院、財政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人大常委會

4.發行主體

地方政府(同一般債券)

5.發行條件

地方專項債券可分為普通專項債和項目收益專項債。

(1)普通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合理設置地方政府債券期限結構,並按年度、項目實際統籌安排債券期限,適當減少每次發行的期限品種。公開發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普通專項債券總規模的60%;公開發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專項債券發行總規模,不得超過全年公開發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專項債券規模。

(2)公開發行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券,由各地按照相關規定,充分結合項目建設運營周期、資金需求、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專項收入情況、債券市場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專項債券期限。已經推出的項目收益專項債品種包括:土地儲備專項債、收費公路專項債、棚改專項債、軌道交通專項債和高等學校專項債。

財政部自2018年起鼓勵地方政府在專項債品種中進行創新,只要能夠實現項目的資金自平衡、對地方基建有推動作用,都可以發行。2019年6月,《關於做好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及項目配套融資工作的通知》(廳字〔2019〕33號),對項目收益專項債制度做出重大修訂:

(1)專項債重點用於鐵路、城市停車場等交通基礎設施,城鄉電網、天然氣管網和儲氣設施等能源項目,農林水利,城鎮污水垃圾處理等生態環保項目,職業教育和托幼、醫療、養老等民生服務,冷鏈物流設施,水電氣熱等市政和產業園區基礎設施;不得用於土地儲備和房地產相關領域、置換債務以及可完全商業化運作的產業項目。

(2)專項債可用作項目資本金範圍明確為符合上述重點投向的重大基礎設施領域

2020年4月3日,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副部長許宏才發言對專項債新政第二次補充,將專項債使用范圍再增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領域,應急醫療救治、職業教育、城市供熱供氣等市政設施項目,5G網路、數據中心、人工智慧等新型基礎設施三個領域。專項債可用作重大項目資本金的比例從此前的20%提至25%。

6.發行方式

地方債發行前一年,市縣級政府財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上報下一年的一般債和專項債額度需求,由省級財政部門匯總上報財政部,經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批准全年債務新增限額。財政部根據《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7]35號),在全國人大批準的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提出分地區債務總限額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下發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財政部下達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內,提出省本級及所轄各市縣當年債務限額方案,報省級人大批准後下達市縣級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聘請專門機構進行方案制定、材料編寫,上報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省級財政部門報財政部審核通過後,向國庫司申請組織發行,通過債券市場完成發行後由省級財政部門轉貸給市縣。

『陸』 政府專項債券發行流程

單只專項債抄券應當以單項政襲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單只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多個項目集合發行。各地可以在專項債券承銷商中擇優選擇主承銷商,主承銷商為專項債券提供發行定價、登記託管、上市交易等咨詢服務。

『柒』 現在政府發行收費公路專項債,企業收到專項債後該如何入賬,包括後續的利息和發行費用該怎麼處理

企業購入債券等於是債券投資。
收費公路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等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具體參看:
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收費公路專項債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7年6月26日 財預〔2017〕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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