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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3-06 19:15:29

❶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怎么编制储备计划

所谓“定抄向承销”,就是指袭哪个银行借给地方的债务,就去找哪个银行定向发行置换债券。允许地方债纳入抵质押品范围,意味着商业银行等地方债券持有无需等待债券到期,就可以通过质押再贷款从央行获得流动性。一方面,纳入抵质押品范围后,银行可以通过再贷款获取相对低成本的资金,进而可以解决银行由于负债端成本上升而导致的购置需求不足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流动性和刺激信贷投放。

❷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会计科目怎样处理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没有土地储备债券核算的相关规定;
建议增设“应付债券”科目,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本金、利息等进行详细核算。

❸ 中国版“市政收益债”亮相释放出什么信号

这一与国际接轨、被视为中国版“市政专项债”的亮相,能否保障地方政府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于遏制政府债务过快增长势头作用几何?释放出怎样的完善地方债管理方向?记者第一时间采访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和权威专家,解读改革背后的重要信号。

债务监管再升级 精细化管理专项债

从以前笼统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到此次首尝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标志着我国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步伐在加快。

2014年国务院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及2015年新预算法的实施,奠定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近年来财政部门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管理日趋精细化。

“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在已有制度框架上又一次精细化的管理优化。”郑春荣说,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既显示了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政策上的连贯性、一致性,又体现了财政部门对管理地方债越来越成熟、越来越深入。

2017年,我国政府性基金收入预计47174.66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预计38568.62亿元,占比超过80%。

记者了解到,针对土地储备发行专项债券,意味着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改革迈出一大步。按照计划,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研究推进发行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

专家表示,此次办法显示,我国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进一步升级。如关于储备土地的担保管理更加严格,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此外,办法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监管中引入国土资源部门,通过两部门协调配合使得政府对融资项目的监管更加专业,确保土地储备项目的真实性、规范性。

利国利民的事情,就应该大力支持!

❹ 中国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有哪些

1,中抄国土地储备融资模式有:
(1)土地财政:土地是政府的垄断资产,可以“低收高卖”,形成的垄断利润收归财政。
(2)经营城市:主要是经营城市土地资产,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对土地资源通过资产经营的方式,实现城市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
(3)储水池、中转站:土地储备就是政府把城市发展需要的土地提前征回来、收回来,一是降低土地征收、收购成本,二是保证建设及时使用,起到储水池、中转站的作用。
2,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

❺ 东胜区城南华研物流拆迁2019年拆迁吗

是的,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确实要拆迁.

❻ 债务证券承诺分配给发行实体的利润吗

资管新规颁布以来,非标遭到全方位政策围剿,2020年7月3日央行发布的非标新规堪称最严格口径认定标,非标转标大势所趋。对于标准化投资,监管层一直是鼓励的态度。随着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正式生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实行注册制正在逐步落实,取消40%约束条件和净资产规模要求等条款修改,也将给未来债券市场带来更为广阔的空间。

债券作为标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的重要载体。我国债券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包含许多不同的债券品种,而每一债券品种监管、审批机构和发行条件并不相同。通常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主管的券种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证监会的在交易所市场,其他机构则两个市场都有。鉴于此,本文接下来逐一解析不同监管机构主管下的各类债券品种的发行条件。

本文纲要

前言:我国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第一部分 财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二部分 发改委

3、企业债券

第三部分 人民银行/银监会

4、金融

4.1、次级债/二级资本债

4.2、永续债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协会

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证监会

6、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8、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9、可交换公司债

10、证券公司次级债

11、期货次级债

12、其他创新债券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双创公司债、绿色债)

前言:我国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常见的4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和备案制,不同的债券品种使用不同的发行制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1)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

(2)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预方面有较大放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
在发行规模上,由发行人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申请;
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在发行方式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自主选择。
由于发行过程中行政干预有所放松,因此核准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较高要求: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

(3)与核准制对内容的实质性审核不同,备案制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理论上并不对申请文件的内容做实质性审查。

(4)注册制则与上述三种发行制度不太一样。注册制一般是指申请人要取得某种特定资质,或者加入某种特定行业组织需要进行注册,一般是加入某个行业协会。注册制下,发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关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及债券的价值等实质问题不进行实质审核,以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为基础,主要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综上,审批制和核准制体现实质管理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更多取决于审核者的实质判断。备案制和注册制并不等于不审核,但更多体现公开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主要取决于市场主体对企业风险和债券价值的判断。

从审核的严格程度来区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注册制,从信息披露要求程度来看,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注册制。

第一部分 财政部

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5)《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

(6)《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债券,每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不设定发行比例上限;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一般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债券规模。

6.发行方式

实行审批制度: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并且债券发行规模,按计划来确定;另外在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上,主管机构也存在较强的干预。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2)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

(4)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5)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97号)

(6)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

(7)《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8)《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地方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

(1)普通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并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安排债券期限,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专项债券规模。

(2)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充分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债券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已经推出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包括: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改专项债、轨道交通专项债和高等学校专项债。

财政部自2018年起鼓励地方政府在专项债品种中进行创新,只要能够实现项目的资金自平衡、对地方基建有推动作用,都可以发行。2019年6月,《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制度做出重大修订:

(1)专项债重点用于铁路、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2)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

2020年4月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发言对专项债新政第二次补充,将专项债使用范围再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应急医疗救治、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三个领域。专项债可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从此前的20%提至25%。

6.发行方式

地方债发行前一年,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一般债和专项债额度需求,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批准全年债务新增限额。财政部根据《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债务总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人大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聘请专门机构进行方案制定、材料编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库司申请组织发行,通过债券市场完成发行后由省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市县。

❼ 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吴延龙

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立以京津冀为核心经济区、以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为两翼的环渤海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的大格局,形成我国继深圳、浦东之后又一个新的经济增长极,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明确提出支持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土地管理改革,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按照国务院对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滨海新区将是城市重点发展和建设的地区,要建设成现代制造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要大力发展现代制造业、物流业、电子信息和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为实现新区定位服务的第三产业,通过产业集聚、技术引领、功能辐射,成为环渤海地区乃至中国北方经济发展的引擎。

在空间上全面落实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需要相应规模的开发建设,需要对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及布局进行调整。从滨海新区土地利用现状看:滨海新区建设用地中盐田和水利用地比例多,城镇和交通用地比例少;耕地中盐碱化土地多,宜耕土地少;受可利用淡水资源缺乏及生态环境因素的制约,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需要创新土地管理方式,加大土地管理改革力度,从改革创新上寻求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新机制,要实现四个适应(即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与滨海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与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相适应;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相适应;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和保障机制与实现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相适应),从而为全面落实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创造出一条土地管理制度的新路子。

一、滨海新区土地管理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文件要求,将滨海新区作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既是实现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需要,也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的需要。因此,要按照“统一规划、市场配置、政府调控、节约集约”的原则,形成耕地资源得到切实保护,各类用地得到切实保障,土地资产效益得到切实发挥的节约集约用地新格局,形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革土地管理方式、创新土地管理机制为重点,统筹滨海新区城乡发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用新的体制和机制,建立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创新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和耕地保护模式,改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建立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新机制,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

二、滨海新区土地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创新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和耕地保护模式

1.创新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建立滨海新区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体系。按照天津市国土规划、滨海新区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天津市滨海新区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天津市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作为滨海新区土地利用的依据。

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监控。根据滨海新区发展用地需求,试行定期评估调整和滚动修编,并与审批级次相配套的规划修编制度,统筹安排与滨海新区发展相协调的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在市总体规划规模内进行控制。

2.创新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根据滨海新区开发用地时序的特点,在天津市土地利用计划额度范围内,按照滨海新区建设时序统筹安排转用计划,调控总量,保证建设需要。

3.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国土资源部核定项目规模,天津市每年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确定拆旧建新项目区,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4.创新耕地保护模式

(1)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专项用于耕地开垦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耕地保护责任,尝试通过直接补贴农民等方式,使耕地保护得到切实有效加强。

(2)探索有利于保护耕地的新途径。在保护海洋生态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开展围海造地,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减少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支持按规划围海造地,探索对围海形成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的办法。

(二)改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制度

1.改革土地征收审批制度

根据滨海新区发展需要,对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依据有关法规,由市政府分区域、按地块、有计划地批准征收,以统筹安置农民、统筹利用土地。

2.改革农用地转用制度

在滨海新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额度范围内,按照滨海新区供地计划、项目安排和建设需要,批准农用地转用。

(三)建立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安置新机制

1.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和完善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

2.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制

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坚持公众参与、重在协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健全协调裁决机构,规范协调裁决程序,受理被征地农民申请,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法律裁决和援助。

3.试行多种征地安置模式

科学合理地制定滨海新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进行留地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模式试点;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

(四)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制度

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取得和流转制度,完善配置方式,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构建与国有土地权能一致、权益相同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维护集体的土地收益权。

(五)改革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制度

完善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优化土地收益的支出使用结构,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分配。探索委托整理、发行土地债券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解决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来源。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和市场调控机制,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目前,天津市按照《滨海新区土地改革专项方案》,正在研究制订改革的实施细则及近期行动方案。下一步,要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并以本次论坛为契机,借鉴各位专家的研究成果,既要先行先试,又要坚持边试验、边总结、边完善,使滨海新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并取得实效。

❽ 财政部频出重拳意在何处

继六部门上月联合发文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财政部2日再度发文,直指地方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举债问题。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27.33万亿元,负债率36.7%,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是,部分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个别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减弱。财政部此次矛头直指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举债问题,将对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带来哪些影响?

对政府购买服务列出负面清单

在《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中,财政部明确指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列出负面清单:

——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对记者说,通知在标题中出现“坚决制止”的表述。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融资花样繁多,防不胜防,抑制和预防套用、滥用政府购买服务已经十分紧迫。“此时对政府购买服务列出负面清单,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

分析人士认为,财政部出台措辞严厉、针对政府购买服务乱象的意见,是对前期一系列疏堵政策的延续,突出了问题导向,显现推动落实既定政策的决心和韧性。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说,通知的一大核心内容体现在预算管理方面,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这意味着政府购买服务仅局限于财政支出方面,不能突破既有的政府预算收入规模,不能因此而谋求增加融资收入。”

意见还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初步实现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防范全覆盖

新出台的意见还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其预算安排真实合规、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可查询、可追溯,保障承接主体、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我国初步实现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防范全覆盖。

❾ “公路债” 终结政府贷款修路历史了吗

政府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终结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12日联合发文,明确从2017年开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这将是今后政府修建收费公路解决举债融资问题的唯一渠道。

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限额管理,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根据新办法,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优先用于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重点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规划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非收费公路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公路养护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资金。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

❿ 土地储备机构如何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回行条例实施细则》,只答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不征营业税的。土地储备中心是代表国家对土地进行管理的,其拍卖土地行为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因此是不征收营业税的。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土地储备中心和土地受让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各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契税对买受方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土地储备中心拍卖土地,只对土地受让方征收契税,土地储备中心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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