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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字33号文件专项债券发行

发布时间:2021-03-07 08:35:49

『壹』 鲁厅字(2013)33号文全文问容

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2013-11-20 09:35 陈磊

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转变,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展活力,根据省委常委会议研究意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点清理整顿工作分工方案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目前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的相关人员(含隶属我校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要于2013年11月写出辞去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申请,报学校组织人事处备案;相关人员兼任负责人职务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要于2013年12月,按本会章程规定调整或选举负责人,到有关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手续。

请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摸清情况,认真组织,扎实推进,注意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有关说明: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同业人员(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2013年11月19日

『贰』 债务证券承诺分配给发行实体的利润吗

资管新规颁布以来,非标遭到全方位政策围剿,2020年7月3日央行发布的非标新规堪称最严格口径认定标,非标转标大势所趋。对于标准化投资,监管层一直是鼓励的态度。随着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的正式生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实行注册制正在逐步落实,取消40%约束条件和净资产规模要求等条款修改,也将给未来债券市场带来更为广阔的空间。

债券作为标准化工具,是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的重要载体。我国债券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包含许多不同的债券品种,而每一债券品种监管、审批机构和发行条件并不相同。通常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主管的券种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流通,证监会的在交易所市场,其他机构则两个市场都有。鉴于此,本文接下来逐一解析不同监管机构主管下的各类债券品种的发行条件。

本文纲要

前言:我国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第一部分 财政部

1、地方政府一般债券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二部分 发改委

3、企业债券

第三部分 人民银行/银监会

4、金融

4.1、次级债/二级资本债

4.2、永续债

第四部分 交易商协会

5、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第五部分 证监会

6、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7、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8、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9、可交换公司债

10、证券公司次级债

11、期货次级债

12、其他创新债券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双创公司债、绿色债)

前言:我国债券发行审核制度简介

我国债券市场的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常见的4种类型: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和备案制,不同的债券品种使用不同的发行制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1)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

(2)与审批制相比,核准制在干预方面有较大放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
在发行规模上,由发行人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决定申请;
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在发行方式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自主选择。
由于发行过程中行政干预有所放松,因此核准制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了较高要求: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

(3)与核准制对内容的实质性审核不同,备案制仅进行形式审查,即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查,理论上并不对申请文件的内容做实质性审查。

(4)注册制则与上述三种发行制度不太一样。注册制一般是指申请人要取得某种特定资质,或者加入某种特定行业组织需要进行注册,一般是加入某个行业协会。注册制下,发行人信息披露是核心,相关管理机构对发行人及债券的价值等实质问题不进行实质审核,以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为基础,主要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评议。

综上,审批制和核准制体现实质管理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更多取决于审核者的实质判断。备案制和注册制并不等于不审核,但更多体现公开原则,企业能否发行债券主要取决于市场主体对企业风险和债券价值的判断。

从审核的严格程度来区分,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注册制,从信息披露要求程度来看,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注册制。

第一部分 财政部

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

(5)《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

(6)《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

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券规模内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代办发行,并统一办理还本付息。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根据项目资金状况、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债券期限结构。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下(不含7年期)一般债券,每个期限品种发行规模不设定发行比例上限;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一般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一般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一般债券规模。

6.发行方式

实行审批制度:审批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存在较多行政干预,即发行人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机构根据额度决定,并且债券发行规模,按计划来确定;另外在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上,主管机构也存在较强的干预。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2)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

(4)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

(5)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97号)

(6)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

(7)《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72号)

(8)《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同一般债券)

5.发行条件

地方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和项目收益专项债。

(1)普通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和20年。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并按年度、项目实际统筹安排债券期限,适当减少每次发行的期限品种。公开发行的7年期以上(含7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普通专项债券总规模的60%;公开发行的10年期以上(不含10年期)普通专项债券发行总规模,不得超过全年公开发行2年期以下(含2年期)普通专项债券规模。

(2)公开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充分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资金需求、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债券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已经推出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包括: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棚改专项债、轨道交通专项债和高等学校专项债。

财政部自2018年起鼓励地方政府在专项债品种中进行创新,只要能够实现项目的资金自平衡、对地方基建有推动作用,都可以发行。2019年6月,《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对项目收益专项债制度做出重大修订:

(1)专项债重点用于铁路、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2)专项债可用作项目资本金范围明确为符合上述重点投向的重大基础设施领域

2020年4月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发言对专项债新政第二次补充,将专项债使用范围再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应急医疗救治、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5G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三个领域。专项债可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从此前的20%提至25%。

6.发行方式

地方债发行前一年,市县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一般债和专项债额度需求,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批准全年债务新增限额。财政部根据《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债务总限额及当年新增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人大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聘请专门机构进行方案制定、材料编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库司申请组织发行,通过债券市场完成发行后由省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市县。

『叁』 企业发行债券的标准、条件是什么

企业发行债券必须具备相关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就实体条件而言,发行债券的企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备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三年连续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产业政策。 就程序条件而言,企业发行债券必须按规定予以审批。一般地,中央直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本案中。被告供销公司属地方企业,其向社会发行融资债券6000万元,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L省分行以(96)L银金字14号文件批准的,是符合审批程序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还有一些禁止性条件,如不得用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从法理上说,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实体条件由审批程序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对于已经过审批发行的企业债券,对实体条件和禁止条件不作判断。否则,就脱离了人民法院的裁判职责。当然,人民法院对发行债券的企业也有监督的职责,但不是直接监督,而是间接监督。如发现企业发行债券有违法现象,可通过司法建议及司法制裁予以监督。本案被告供销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且经过审批,故应认定该债券的发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以外,还要与证券经营机构发生多方面的民事关系。按法律规定,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非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发行债券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与转让业务。为此,发行者与承销机构之间必须就证券承销签订债券承销合同。

『肆』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需要抵押和资产评估吗

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地方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也就是中央发国债之后给地方用。
不需要评估。

『伍』 中组部2018年33号文件在哪能查到

中组部2018年33号文件:为进一步提高党性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解决当前干部教育培训党性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党性教育基地”)建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现就规范党性教育基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陆』 寻《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79]组通字33号)

如图

『柒』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流程

单只专项债抄券应当以单项政袭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捌』 2020年10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债务情况

【导读】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各方的配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对于经济也是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的,我们也可以通过2020年10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债务情况,一窥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一、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一)当月发行情况。

2020年10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4429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1590亿元,发行专项债券2839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1899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2530亿元。

2020年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3.5年,其中一般债券15.1年、专项债券12.6年。

2020年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67%,其中一般债券3.70%、专项债券3.66%。

(二)1-10月发行情况。

2020年1-10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61218亿元。其中,发行一般债券21412亿元,发行专项债券39806亿元;按用途划分,发行新增债券44944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16274亿元。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期限14.9年。其中,一般债券15年,专项债券14.8年。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平均发行利率3.40%。其中,一般债券3.33%,专项债券3.43%。

(三)1-10月还本付息情况。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偿还本金16242亿元。其中,10月当月到期偿还本金2177亿元。发行再融资债券偿还本金14197亿元、安排财政资金等偿还本金2045亿元。

2020年1-10月,地方政府债券支付利息6914亿元。其中,10月当月地方政府债券支付利息512亿元。

二、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情况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288074.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428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45185.08亿元。

截至2020年10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8074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其中,一般债务128498亿元,专项债务129576亿元;政府债券256159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915亿元。

截至2020年10月末,地方政府债券剩余平均年限6.9年,其中一般债券6.2年,专项债券7.5年;平均利率3.51%,其中一般债券3.51%,专项债券3.50%。

注:[①]部分数据小数位按四舍五入取整。

[②]年度执行中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地方统计数据。

[③]地方政府债券余额与上月相比存在变化,主要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下的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地方相应发行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数据按照省级政府成功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之日统计。

关于2020年10月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及债务情况,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相应国家政策,及时了解国家经济发展状况。

『玖』 吉林省文件吉人社办字(2014)33号文件wod

我要查又挂njiaoyunenyong

『拾』 (86)公发33号文件是什么内容

[86]公发33号文件抄 日期1986-11-10

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60年代初期精减下放职业制武装民警按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对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民政、财政厅、局:

60年代初期,公安机关领导的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对部分实行工资制,享受职业制警察待遇的警士作了退职、退伍精减下放回乡处理。为了切实解决精减下放的职业制武装民警的生活困难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民[1982]城14号文件精神,对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退职、退伍精减下放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业制武装民警,按照精减下放退职职工同样对待,享受同时期精减下放退职职工的同等待遇,从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发。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解决。

二、对于1960年底以前的少数退职、退伍在乡的职业制武装民警,亦可按退职职工对待,比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同期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198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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