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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重要内容是

发布时间:2021-04-21 12:54:55

① 生育保险制度基本规定内容是什么

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践来归纳,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制度:
(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是规范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和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发放而专门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与具体的社会保险险种结合,同时又独立于这些具体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建设,对于培育和促进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3)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包括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等内容。
(4)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等内容。
(5)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以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和管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内容。
(6)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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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生育保险的内容包括哪些福利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
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我国生育保险工作的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均衡企业负担、改善妇女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对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工作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相关规定有:1988年7月21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原劳动部于1988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

③ 生育保险制度包括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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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制度的主要内容
1984年中国开始对原有的退休金制度进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统账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该制度的目标只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将逐步调低,从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
该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该制度由企业和雇员共同负担费用。
该制度实行随收即付与积累相结合的财务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给付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统账结合的
医疗社会保险
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三)
失业保险
制度的主要内容
198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
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是失业保险的对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保险费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给付种类包括: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给付的条件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
工伤保险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
《工伤保险条例》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中对“生育保险”的规定是只有女性享有的,但是已经有26个省、市、自治区都设立了“男方护理假”或者“配偶护理假”,在这些地方
生育保险不分男女,单位都必须参保。男性参保,主要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还有一些晚育津贴等,按当地规定执行。也是单位缴纳,个人不拿钱

④ 生育保险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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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作为一项基本社会政策,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来立法的,具有国家政策支持。而各地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积极完善各地生育保险制度,对生育职工提供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为了更透彻的了解生育保险,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政策法规是无法忽略的。
1、生育保险法律: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重大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2、生育保险异地分娩规定: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异地生育的,应由用人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生育医疗费由职工个人垫支,出院后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发票原件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异地生育职工生育小孩两个月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单位,由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
3、二胎生育保险规定:
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就是给发了准生证的,生育保险正常参保且满足最低缴费期限,同样享受产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的流程应该和第一胎是一样的。
4、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广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完善生育津贴计发方式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3年6月起,用人单位不论按以上的哪种方式申领生育津贴,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都应当视同职工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不能等申领了生育津贴后才发放给职工。

⑤ 生育保险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主要包含:

  1. 生育产假。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女职工生育为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属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怀孕满2个月(含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2. 生育津贴。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标准,按应享受的生育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怀孕后,应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生育或流产,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定额标准拨付生育医疗费。市直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顺产为1500元;剖腹产为3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200元;人工流产为84元,引产为252元。需要注意的是,女职工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需进行剖腹产生育的,按规定享受剖腹产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自行要求剖腹产生育的,按顺产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⑥ 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主要内容是什么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分别于1951、1955年建立之后,经过30多年的实践,国家为了进一步保护妇女和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经过医学专家和妇幼保健专家对产后妇女及新生儿身体情况及营养保健等多方面的科学论证,并参考其他国家妇幼保健的经验做法,于1988年7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的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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