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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9 15:08:00

❶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于2008年6月8日正式成立。是由北京市红十字会主管、经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募基金组织。该基金会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以开展人道救助和公益活动,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生存状况及其发展环境为宗旨。主要工作范围为资助社会福利、医疗救护,资助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交流、奖励、研究等相关公益活动。
该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政府资助或拨款;以及其它合法收入。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开展符合其宗旨的公益活动。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目前北京市红十字基金会主要实施的项目:少儿大病救助基金是为本市救助贫困家庭的大病患儿而设立的专项基金;肿瘤防治项目致力于改善肿瘤患者的生活质量,开展国际医疗技术合作和交流;全民健康烽火行动基金是为促进全民健康、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事业发展的公益性基金;“共铸中国心”基金是关注西部地区心脑血管患者健康的关爱行动。
基金会会标释意:为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统一标识,体现了红十字基金会奉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整体造型与中国国旗(五星红旗)相似,暗喻红十字基金会的“中国”特征;中央大红十字与半围绕的四个小红十字,象征社会各界爱心的汇聚、红十字基金的积累和红十字精神的传播。

❷ 中国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基金会有什么不同

红十字会是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基金会是弘扬人道、博爱、回奉献的红十字精答神,以致力于改善最易受损害人群的境况,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改善最易受损害人群的境况,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为机构使命。
注意2个都不是政府机构。目前,中国红十字会主要忙备灾与救灾、卫生救护、宣传和传播、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红十字青少年、台湾事务、对外交往等,中国红基会主要实施两大系列的公益项目:一是助医领域的“红十字天使计划”,一是助学系列的“博爱助学计划”。

❸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求助电话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最大的基金团体,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民间公益团体,其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与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为践行宗旨和使命,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在医疗健康领域推出一项面向贫困地区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大型社会公益事业--"红十字天使计划"。募集资金和医疗物资,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村贫困农民和儿童实施医疗救助,协助政府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捐建"博爱卫生院(站)",培训农村医务人员,提高农村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护水平,促进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办公室:010-65124154
财务部:010-65222340
宣传部:010-65593949
筹资联络部:010-65129097
项目管理部:010-65139506
专项基金管理部:010-65263835
社会监督办公室:010-65139307
事业发展中心:010-68940399
网络信息中心:010-84019966 84019900
小天使基金办公室
(救助白血病儿童):
010-65129597
010-65124690
嫣然天使基金办公室
(救助唇腭裂儿童):
010-84720565
天使阳光办公室
(救助先心病儿童):
010-65136497
行者基金办公室:
010-2563530
红十字书库办公室:
010-68475356
奔跑天使基金办公室
(救助下肢畸形少儿 )
010-58700066
温暖中国行动办公室:
010-65129949
中国红行动办公室:
010-85961812

❹ 【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区别

中国红十字总会是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而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依回法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公募答性基金会。
红基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当初是特批的情况。
可以通过红基会,也可以通过红十字捐赠,两者是独立的法人组织(虽然实质上基本是一体的),所以网页不一样也是没有问题的。
也可以通过民政部的账号去捐赠。
感谢爱心。

❺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性质是什么呢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其性质与中国青基会、儿基会、残基会、扶贫基金会以及慈善总会等机构相似,只是各自的宗旨和使命不同。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是按照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没有政府拨款。那怎么办呢?所以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作了一个规定,允许基金会的行政费用和项目管理成本从捐款中列支,但规定基金会每年的行政管理费用不能超过年度资助支出的10%。这只是规定一个上限,并不是说每年一定要花掉这个比例的管理费用。以红基会为例,2007年,我们的行政管理费用只占年度资助支出的3.8%。这个比例是非常低的。 最近,中国红基会被民政部评定为5A级基金会,这是在基金会评估等级中的最高级别,全国一共只有6家公募基金会获此殊荣。这也与我们比较低的管理费用是分不开的,因为,管理费用的使用比例是基金会等级评估中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中国红十字会与中国红基会的宗旨是基本一致的,都是要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都是要致力于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但在具体的工作范围上,红十字会的工作范畴要比基金会大很多。中国红十字会在省、市、县都有分会(所以有总会和分会之称),除了救灾工作,还有社会救济、医疗救护、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查人转信、国际联络、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和红十字志愿者活动等等。中国红基会因是基金会,主要以募款资助为主,通过动员社会资源,募集资金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资助实施一些符合红十字宗旨和机构宗旨的公益项目,如“红十字天使计划”开展的援建乡村博爱卫生院(站)、培训乡村医生、开展大病救助等;还如“博爱助学计划”开展的援建博爱小学、培训乡村教师、资助贫困大学生、捐建红十字书库等等。

❻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貌似是属于 中国红十字会 的下属单位。。

❼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全称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外(境外募捐活动须事先经中国红十字会同意)。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和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开展红十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促进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三)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关注和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
(四)协助政府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资助和支持教育事业;
(五)扶危济困,敬老助残,资助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
(六)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公益合作;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和红十字特色的其他公益活动;
(八)广泛募集公益资金,增加基金来源,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公益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本基金会各理事之间无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基金会的领导工作;
(二)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有表决权;
(三)对基金会运作有建议权;
(四)有履行本章程规定的权力和责任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机构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助理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3、拟定基金会的重要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4、提名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人选,提议解聘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提交理事会决定;
5、决定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红十字人道救助活动;
(二)资助和支持医疗、教育、老年、扶贫等社会福利事业。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兴办的公益事业;
(二)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
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8年8月5日二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❽ 嫣然天使基金的管理规则

第一条
嫣然天使基金是由李亚鹏、王菲夫妇捐款发起,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支持和管理下,为救助贫困家庭的唇腭裂儿童而设立的专项公益基金,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倡导实施的“红十字天使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嫣然天使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加强和规范嫣然天使基金的资助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红基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
基金来源
⒈接受发起人李亚鹏、王菲夫妇及其友人、社会爱心人士、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⒉组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⒊基金增值;
⒋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用途
⒈为家庭贫困身患唇腭裂的14周岁以下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⒉开展专项宣传和筹资活动;
⒊资助儿童唇腭裂疾病的和学术交流和研究。
第六条
嫣然天使基金接受的所有捐款,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均开具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嫣然天使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嫣然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嫣然天使基金。
第八条
社会定向募集的捐助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指定的捐助对象,如捐款超过该捐助对象的实际治疗费用,其结余部分计入嫣然天使基金,用于资助其他申请人。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捐助对象,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十条
嫣然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嫣然天使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嫣然天使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确保资助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十一条
嫣然天使基金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定期通过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增值必须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由嫣然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嫣然天使基金不做任何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嫣然天使基金的年度资助额度为年度基金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年度项目管理成本不超过嫣然天使基金年度资助支出总额的10%。
第十五条
嫣然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向捐助者承诺:嫣然天使基金将全力做到公开、透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基金管理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
嫣然天使基金的资助对象为14周岁以下家庭贫困身患唇腭裂的儿童,患儿法定监护人可作为申请人向嫣然天使基金申请资助。
第十七条
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在完全理解《嫣然天使基金申请须知》的前提下,向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提出求助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⒈患儿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⒉患儿与患儿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⒊患儿法定监护人填写的嫣然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
⒋患儿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初步体检报告;
⒌农村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机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所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在嫣然天使基金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一并报送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嫣然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
资助原则
⒈量入为出:根据接收捐款情况确定资助名额;
⒉全额资助:根据患儿病况确定资助类别,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⒊一次性资助:原则上每位申请人只安排一次资助。 第二十条
⒈审批
初审嫣然天使基金资助管理办公室对患儿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定点医院对患儿进行全面的术前检查、排除手术禁忌症、部分患儿会诊,形成基本的医治方案,提交嫣然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审批 嫣然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资助原则对患儿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
⒉公示
获资助对象名单将在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⒊入院治疗
患儿凭嫣然天使基金资助通知书到定点医院入院治疗。
⒋资助款划拨
根据与定点医院签署的合作协议,嫣然天使基金资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的资助方案,将资助款划拨至定点医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嫣然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

❾ 中国红十字协会与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区别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下属单位。。。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专和国统一属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与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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