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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网

发布时间:2021-04-18 14:15:16

❶ 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❷ 国家教育基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中小学领导的意见

【颁布单位】 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 19870704 【实施日期】 19870704 【章名】 全文 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和军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中小学(简称企
事业办学),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一种办学形式,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
要组成部分。它直接面向交通、能源、工业、林区、垦区、军工生产和国
防科研等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子弟。1985年,全国企事业所办中小学
有近3万所,在校生近1000万人,教职工80多万。多年来,企事业
办学为发展我国基础教育、提高企事业劳动后备军素质、稳定干部职工队
伍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和政府一向重视企事业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义务教
育法》及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都鼓励企事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强调要
充分发挥企事业的办学积极性。长期以来,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和军队
有关业务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企事业办学的领导
做了大量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但是,企事业办学在管理体制、师
资、经费和教学业务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影响着企事业办学的
质量和发展,影响着企事业干部职工子女教育、干部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事
业的现代化建设。为了认真办好企事业中小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各有关部门还须进一步加强领导。为此,提出如下意
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 随着我国各项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众多相对集中、自成系统的油田
、厂矿、铁道、林区、垦区、水电及军工生产和国防科研基地相继建成,
企事业办学日益发展。为了适应这种客观形势的需要,国务院有关部委教
育司(局),地方政府和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教育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必
须切实加强对企事业办学的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地方和军队各有关业务部门、教育部
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
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
方向,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义务教育法》
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企事业单位所办的中小学,实行办学单位为主、
地方教育部门为辅的领导体制。因此,企事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教育部
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企事业所办学校的领导。国务院有
关部委、地方和军队有关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
企事业办学的宏观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
伍的建设,选派热心教育事业并懂得教育规律的同志担任学校领导,尤其
要配好一二把手。要从实际出发,搞好办学的总体规划,保证办学经费,
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各级地方教育部门要积极协助各企事业主管部门搞
好基础教育的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检查、教学业务指导及
其他工作,为发展企事业办学做出切实的努力。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问题是企事业办学的关键。目前,企事业中小学师资队伍数量不
足,质量较低且不稳定,初中和职业高中尤为突出。教师结构也不配套,
史、地、生、音、体、美、外语、政治等教师尤为缺乏。这种状况严重影
响了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解决企事业办学的师资问题,当前仍应坚持以企事业部门自力更生为
主的原则。各部委、地方和军队各有关业务部门、各办学的企事业单位,
要通过内部调整、自培、委托代培、外部调入、社会招聘等多种渠道扩大
师资来源。首先,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要认真办好现有的部属师范大专院校
、教育学院、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部委所属的非师范性的大专
院校,每年应拨出一定数量的毕业生,分配到企事业中小学任教。此外,
也可酌情增设师资班。这是解决企事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师资的一条
重要途径。其次,各企事业中小学的主管单位,每年在向各部委申报师资
需求计划时,应同时报送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在规划培养本地区师资
时,应当把企事业中小学所需的师资列入规划。对老、少、边、山、穷地
区的企事业中小学,分配师资时应予以照顾。要鼓励大专院校、师范学校
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任教。此外,各企事业单位还要严格遵守中央、国
务院有关规定,保证师范毕业生到位,不得随意扣留师范毕业生做企事业
的行政干部,更不要任意抽调现有合格教师。要努力改善教师的待遇,提
高教师地位,稳定教师队伍。企事业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福利不应低于当
地教师的平均水平。要认真执行民办教师(含代课及以工代教教师)转公
办教师、教师家属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等有关规定,努力解除教师的后顾
之忧,使之安心于教育岗位。各级地方教育部门,要关心、爱护当地企事
业中小学教师,把他们的培训、进修、考核、职务评定等项工作列入计划
,提供方便。所需经费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企事业中小学教师应努力提
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水平,改革教学方法,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为
人师表。 三、增加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目前,企事业中小学办学经费不足,办学条件差,尤其是亏损企业单
位更为困难。这种状况严重影响着企事业中小学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必须采取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不但要
使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且要做到生均教育费用
逐步增长。这“两个增长”的原则精神,也适用于企事业举办的学校。为
了增加教育投资,改善办学条件,许多部委和企事业单位,除认真按中央
规定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外,还在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后,在利润留成中
设立了教育科学基金,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许多增加办学经费
、改善办学条件的具体措施。这些做法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更好地支
持企事业办学,各级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应按国发〔1986〕50号
文件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教育费附加返还给企事业中小学。对亏损企业
单位,在返还时还应酌情给予适当照顾。各企事业单位要支持和帮助所属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工厂、农场,用其收入补充教育经费。对企
事业中小学在基建、购置教学仪器和教学设备等方面,应与地方中小学同
等对待,减免各种应减免的税收,不应按企事业生产性建设、生产性购置
对待,以利于企事业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 四、认真解决分散企事业职工子弟的入学问题 各部委都有一些企事业或企事业所属的站、队、派出单位分散在全国
各地。这些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弟不多,很难集中办学,只能到地方学校入
学。目前,一些地方学校在吸收这部分企事业职工子弟入学时,提出了一
些不合理的要求,使职工和企事业单位感到为难。今后,分散和流动性较
大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应由地方教育部门负责,按户籍就近到地方学
校入学。其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地方政府统一规定,学校不得任意向企
事业单位要钱、要物、派劳务,更不得借故将企事业职工子女拒之门外。
有条件的企事业中小学,也要尽量吸收一部分当地居民子女入学。企事业
中小学毕业生报考地方学校,在录取条件上应与地方学校毕业生一视同仁
。 五、加强教研工作,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管理水平不高、教育质量差是当前企事业中小学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了提高企事业办学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各企事业主管部门和学校
要加强教研机构,开展教研活动,不断探索企事业办学的特点、规律和企
事业职工子女的心理特征,充实教学设备,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教育
质量。国务院有关部委要注意总结推广这方面的先进经验。地方教育部门
对企事业中小学要在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上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指导。在阅
读教育文件及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教研活动等方面,要与地方学校一视
同仁,促使企事业所办学校与地方学校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六、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企事业所办的中小学不同于车间,管理学校不能简单地采取管理生产
的方式,必须尊重教育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充分调动和发挥学校领导和教
职工的积极性,给学校以较多的办学自主权,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增强
学校活力和责任感。办学主管部门要帮助学校搞好规划,完善规章制度,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积极的支持,不断改
善办学条件。对于学校干部的任用及教师的考核和聘用、招生录取、教学
教研等有关教学业务方面的工作,要尊重学校的意见,充分发挥校长和教
师的作用。企事业的领导同志,既要加强对学校的领导,又要防止统得过
多,管得过死,挫伤学校的积极性。 企事业办学是我国发展基础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希望有关部委、地
方和军队主管业务部门以及地方教育部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密
切合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和总结经验,推动企事业办学的健康发展,并
努力使之办出特色。

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二十八条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
第三十条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
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
第三十一条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条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❹ 近三年中国投入国防军事和教育的基金

2011年中国军费预算6011亿元,比上年预算执行数约增加约676亿元,大约增长12.7%。国防费预算占当年全国财政支出预算的6%,与前几年相比,所占比重有所下降。

2011年,中国增加的国防费主要用于适当增加装备建设、军事训练和人才培养经费,加大基层部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适当提高与官兵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费保障标准和调整军队津贴、补贴标准等。我们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实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尽管中国有13亿多人口,国土面积大,海岸线长,但是中国国防投入在世界上相对较低,中国有限的军事力量完全是为了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会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

12年预算
2012年中国国防费预算为6702.74亿元人民币,比上年预算执行数增加676.04亿元人民币,增长11.2%。

2012年以来,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需要,中国政府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基础上,保持国防费的合理适度增长。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三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按当年价格计算,年均增长14.5%,全国财政支出年均增长20.3%,而国防支出年均增长13%,国防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和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从2008年的1.33%和6.68%下降到2011年的1.28%和5.53%。

中国政府按照国防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国防费实行严格的财政拨款制度,每一年的国防费预算都纳入国家预算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中国国防费主要由人员的生活费、训练维持费和装备费这三部分组成,包括新型武器在内的所有武器装备的研究、实验、采购、维修、运输和储存费用也都包含在每年公布的国防费预算内。2011年,中国的国防开支占我们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仅为1.28%,而美国,英国等国家都在2%以上。

13预算
2013年,中国国防费占GDP比重始终保持在1.6%左右,而美国超过4%,英、法等国都超过3%。

中国政府依据预算法和国防法,对国防费实行严格的财政拨款制度,每年的国防费预算都纳入国家预算草案,由全国人大审批,按规定程序下达各级部门执行,并接受国家和军队审计部门监督。

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每两年发表一次国防白皮书,详细介绍国防费投入规模和使用方向,并于2007年正式参加联合国军费透明制度,每年向联合国提交军费开支报告,国防费公开透明。

军队代表委员表示,国防费越多,就越要管好用好、用出效益来。

两会召开前不久,解放军四总部联合印发《厉行节约严格经费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按战斗力标准花钱办事、严格经费分配与审批、控制非急需基建投资、规范集中采购集中支付、从严管控会议集训和公务接待开支等17条具体规定要求。

全国政协委员、济南军区某红军师政治部副主任徐洪刚说,2012年以来部队官兵衣食住行生活条件发生了很大改善,官兵们勤俭节约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

“这几年,我们全师建立了更为严格的财务制度,资金支付、结算报销等环节都有管控,日常结算必须使用公务卡,彻底堵住了搞不正之风的财路。”他说。1

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什么列支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广东制订了《广东省国防教育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条例草案,各级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经费。条例草案亦强调,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组织学生军训所需教学经费,在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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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草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青少年学生,企业、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高校、高中和相当于高中学生的国防教育,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军事训练;

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国防教育,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思想品德教育与养成教育相结合等方式开展。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组建少年军校、组织军事夏令营和聘请校外辅导员等。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将国防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和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教学经费,在学校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额外增加学生负担。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物支持国防教育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和物质,由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

❻ 土方工程骗局有几种,有什特点

做工地这么些年,听到的见到的有以下几种。
1、中介人形式的。说什么亲戚朋友包了一个几十万上百万方的土方,资金不够想找人合伙或者想要土方车队合作。然后各种材料各种证件都伪造好,甚至见的什么局长啊老板啊都提安排。
2、土方工程转手型。大概就是说搞了一个土方,由于什么什么原因现在想转手,然后就慢慢让对方往自己的计划里钻。
3、假戏真做型。这是我听到最不可思议的,但是就是真实发生。在城市周边用砖墙围一块地,办理假的施工许可,项目批复,开工报告等,甚至还建个办公室在工地上。然后,谈包土方啊 钢筋啊 各种材料,各种押金保证金。
其实方式就是那么几种,为什么能骗到呢,不是被骗的人傻。通过各种手段各种情景设计,编制各种能让你信的东西,能让你乖乖掏钱乖乖上当,这就是骗子的高明之处,不得不说鸡有鸡路鸭有鸭路,大千世界见识学不完。
如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❼ 国防动员部下属单位有哪些

国防动员部下辖除新疆军区、北京卫戍区和西藏军区以外的所有省市自治区军区。

除北京卫戍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外,28省军区已经转隶至新组建的国防动员部麾下。国防动员部已经由总参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转变为一个直接管理至少28个省军区、警备区在内的大军区级单位。

组建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是为了履行组织指导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职能,领导管理省军区,有利于从战略层面加强对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的组织领导,是构建中国特色国防动员体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国防动员部被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是领导管理规模庞大的省军区系统。

中共建政后,在各省、自治区设立了省级军区,直辖市则分别设立卫戍区或警备区,其中北京设立卫戍区,天津、上海、重庆设立了警备区。军改前,中国共设立27个省级军区,1个卫戍区,3个警备区。

省军区建制一般为正军职,职能主要是:协调军地关系,征兵(退伍安置)工作,地方部队建设、训练、管理等。另外,边防守备部队、预备役师(团)的日常管理工作通常也由省军区负责。

此轮军改前,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作为二线部队,即地方守备部队,同样与野战部队(集团军)划归七大军区管辖。军改后,大军区撤销,重划战区,只负责联训联战,省军区改由国防动员部接手。

(7)辽宁省国防教育基金会网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前身为1930年八总部时期代与总参、总政平行的“总动员武装部”。1958年7月,因百万大裁军,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关于改变组织体制的决议(草案)》,根据该决议并入原总参谋部。

2016年1月,设立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即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是军改后设立的新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在精简常备军的同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是增强国防实力、保卫国家安全的需要。

❽ 国防土石方工程发布会

伪造的“华东国防海防教育基地建设指挥部”。租来的办公楼楼顶立着“听党指挥 建设海疆”8个红色大字。新京报记者 萧辉 摄
只有小学文化的陕西农民张晓全自称“巴特尔中将”,编造出一个工程量以千亿计的“国防工程”,吸引来自全国各地的建筑公司前来参入工程招标,巧立名目骗取巨额资金3400万元。

伪造的“国防战略战备基金筹委会”红头文件。
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击鼓传花式的连环诈骗案。张晓全的同伙张杰曾经卷入一起烟台港工程诈骗案,被骗取300万元保证金。不甘心被骗的张杰延续前一骗局,和张晓全策划出更大胆的“海防教育基地”工程骗局。
警方称,类似骗局在建港工程、建码头工程中十分多见,而且频频有人上当,把骗局传递下去。
“1亿土方工程,看你实在,可以优先给你。”
听到这句话,江苏南通民营建筑企业老板高玉德呼吸急促起来,他努力压抑激动的心情。他知道自己捞到了一条“大鱼”。
许诺将工程分包给高老板的是烟台一位叫张杰的“大校”,他自称正在蓬莱筹建“华东国防海防教育基地”,有数额超过千亿的国防土石方工程。
高玉德在心中飞快计算,“每立方米造价54元,利润按每立方米1元计算,也有上亿的利润。”尽管他的工程队没能力完成如此庞大的工程,但还是决定“先拿下再说,不能失去机会。”
今年3月20日签完合同,第二天,高玉德就把150万元打到了“海防基地副指挥长”的账户上。自此他一直在等着工程开工。他每过几天就打电话问项目进展,蓬莱指挥部不停安抚他,推了一周又一周。
直到5月,蓬莱的“海防基地指挥部”被警方查封,高玉德才知道自己被骗了。“大校”张杰只是一名退伍军人,无业,与另一个农民张晓全一起虚构了“大校”和“中将”的身份,以及这个庞大的军事工程,并吸引来自全国各地的建筑公司参入工程招标,巧立名目骗取巨额资金3400万元。
骗局被拆穿时,办案人员发现,张杰既是本案的行骗者,又是另一起烟台港口项目诈骗案的被骗者,骗局以击鼓传花的方式传递。

2013年5月27日,张杰参加高天生公司挂牌仪式,右二为张杰,右三为高天生。资料图
设局
突然冒出的部队
吸引高玉德的这个“海防教育基地”项目规模巨大。按照张杰的描述,这是一个“由中央军委批准的国防工程”,土石方数以千亿立方米计,还没有正式对外公布,属于保密工程。“巴特尔中将”在北京担任整个海防项目总指挥,张杰担任“蓬莱前线指挥长”,“国防部副部长”邵存礼也参与此项目。
高玉德并非没有怀疑过这一工程的真伪。“以前从未和军方接触过,他们仅凭几句话就选中我?”
但4月,高玉德参观了蓬莱的“海防教育基地指挥部”,指挥部神秘的军事氛围给他吃了颗“定心丸”,“部队都授权挂牌了,假不了。”
指挥部坐落在蓬莱南王工业区长江东街一个停产的酒庄。酒庄内,醒目的黄色警戒线把一栋三层办公楼和其他地方隔离开。小楼楼顶立着数米高的“听党指挥建设海疆”的红色大字;大楼入口处挂着“中国国防战略战备华东国防海防教育基地建设指挥部”牌匾。
令高玉德印象最深刻的是,两名身穿迷彩服的“战士”守在大门入口处,进门需要登记。
11月17日中午,新京报记者来到了这个酒庄。酒庄老板张先生说,3月初,两名便装男子突然找到他,提出要租办公楼,“对方说,他们手头有一项‘国防工程’,急着筹建临时指挥部。”
当时张先生仍在此处办公楼办公,来者急促地催他签租房合同,“钱不是问题。”当天,来者签了租房合同,每年租金50万,租期5年,先交付50万租金。
两天后,10多名穿着迷彩服的工作人员进驻办公楼。他们把陈旧的办公楼装饰一新,会客厅配置高档真皮沙发、茶几,一楼大厅内竖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牌匾,大厅左边整面墙挂着毛泽东“沁园春·雪”诗词草书,大厅右边整面墙挂着“旭日东升”国画。指挥长办公室内摆放着毛主席等领导人头像,办公桌两侧分别挂着国旗、党旗。
据警方透露,装修前,张杰团伙专门派了2名工作人员到部队考察,仿照部队风格装修。
张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办公楼前挂着“中国国防战略战备”的牌匾,一名孙姓负责人告诉他:“这是‘国防部’批准的部队工程,我们手头有‘国防部’批文。”
酒庄工作人员说,租办公楼的人要求外人不得跨过黄色警戒线,她经常见到穿迷彩服的人进出办公楼,也常有外地车牌的车停在楼下,“神神秘秘不知道他们在做什么。”
蓬莱警方在三四月间走访时也注意到这支“突然冒出的部队”,民警到发改委、武装部询问,得到的答复是“这个指挥部、单位编制、人员编制都不存在。”
套牢
任意指空地当工地
邀请高玉德参观这栋神秘办公楼的,是“海防教育基地副指挥长”陈光(化名),他也是指挥部常驻蓬莱的负责人。
今年3月,高玉德签约时,甲方是陈光代表的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称中百利呈)。
陈光给高玉德出示了三份盖有“国防战略战备基金筹委会”红章的文件,文件的大致内容是:决定在烟台筹建“华东国防海防教育基地指挥部”;任命张杰为指挥部总指挥长,陈光等5位为副指挥长;授权中百利呈作为“华东国防海防教育基地指挥部”的平台公司,具有对外发放工程的资质。
高玉德告诉新京报记者,他看到部队红头文件,中百利呈又是在业内有一定名气的建筑公司,他相信这个工程是真的。签约第二天,就把150万元定金打到陈光指定的账户上。
警方告诉新京报记者,中百利呈于2013年底被虚构的“中国战略战备基金委员会”授权为该筹备处“国防工程”的平台公司,作为军方收购的企业对外分包工程。
根据合同约定,在海防教育工程项目正式公布后,高玉德还将支付850万保证金。高玉德筹划着,等正式文件发布后,他要拉朋友一起做这个工程。“我一个人也做不起这么大的工程。”
和高玉德同样等待开工的建筑商不少。张晓全、张杰等人从2013年9月开始四处推广这一项目,湖南攸县的建筑商宋茂林去年底就把钱汇入陈光的账户。
张杰等人的骗术是通过朋友串联在全国做宣传,以签订“国防海防建设工程合同”的名义收取施工单位保证金。他们千方百计骗客户签合同,见钱就收,10万、20万、50万、100万的都收。
为了套牢客户,张杰及其手下会带客户参观神秘的蓬莱指挥部,还会考察工程项目地,但其实就是在海港边任意指一块空地。客户催促,他们会故作神秘地说,这是部队保密工程,暂时不能对外公布,要有耐心等。客户再催促,他们也会威胁,如果对我们没有信心,就退出。
在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视频资料中,张杰穿着没配军衔的军服给建筑商们鼓劲,“等我们的项目正式公布了,每个单位的一把手的车一律挂军牌,我们自己建部队的联勤加油站。”
张杰还不断催促建筑商们交保证金:“参加国防项目,一定要作风硬,你们一定要记住明天下午四点前,把保证金交到指挥部,不交的,就排除在名单外。”

❾ 地方国防教育基地有营业执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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