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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贫基金会宗旨

发布时间:2021-04-20 18:52:19

① 国家健康扶贫基金会,准字号和健字号的区别到底是什么

国家健康扶贫基金会,准字号和健字号的区别就是一个是治病的一个是健身的,准字号就是治病的,健字号就是具有健身作用的

②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主要职责

职责范围
呼吁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中国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广泛联络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为中国农村和城市贫困社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及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争取道义、资金和物质支持;消除疾病困扰,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国健康扶贫工程”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重要公益项目。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由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蒋正华担任,副理事长由全国政协副主席李蒙担任,秘书长由农工党中央办公厅主任陈建国担任。“中国健康扶贫工程”是由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共同推出,历时十年的大型公益活动。健康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当今世界受到了广泛重视。2007年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成立十周年,基金会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项工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捐赠指南
银行捐赠
户名: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鼓楼支行
账户:0200003209014441127
户名: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安贞支行
Receiver’s Bank:China CITIC Bank H.O.General Banking, Beijing,China
SWIFT Code:CIBKCNBJ100
Receiver’s Name:China Primary Health CareFoundation
邮局捐赠
单位名称: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地址:北京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5号
邮编:100011
现场捐赠
单位名称: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地址:北京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5号(蒋宅口十字路口西北角)
乘车路线:104路电车、104路快车、108路电车、119路、124路、18路、201路、328路、358路、407路、426路、644路、758路区间车、803路、805路、850路、858路、特2路

③ 马海德基金会的建设宗旨

为纪念新中国卫生事业的先驱-马海德博士对中国麻风病防治及医疗卫生事业所做版出的卓越贡献,继承他的权遗愿和未竟的事业,表彰和奖励中国麻风病防治、研究和管理的优秀工作者;资助开展麻风病健康教育工作和慰问麻风病人及麻防工作者活动;资助麻风患者子女的“扶贫助学”活动。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和基金会的友谊与合作,促进中国麻风防治事业的发展,为尽早在中国消灭麻风病做出贡献。

④ 爱心中国健康扶贫工程基金会,我提的问题找不到

您好,不存在所谓的“爱心中国健康扶贫工程基金会”,只有“中国扶贫基金会”请您小心谨防受骗~

⑤ 中国扶贫基金会简介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名称: 中国扶贫基金会
住所: 北京回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答、五层
类型: 公募 非公募
公募基金会募捐地域: 全国 地方(具体地域)
宗旨:
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生活和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
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业务范围:
接受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
集扶贫资金和物资;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促进中国贫困
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关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组
织、企业和个人的扶贫济困公益活动提供咨询、代管和服务;按有关规定设立帐
户,独立核算,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原始基金数额:(大写数字) 壹仟万元整 (币种)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段应碧

⑥ 北京联慈健康扶贫基金会是合法的吗能真正起到扶贫的作用吗

怎样求助中国扶贫基金会呢,我是特困单亲父亲。母亲有病生活不能自理。

⑦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是在民政部注版册、由国权务院扶贫办主管的全国性扶贫公益组织。 26年来,中国扶贫基金会经历了由“粗放”到“专业”,由“泛扶贫”、“多项目”到“瞄准受援人”、“聚焦品牌项目”的管理变革,良好的内部治理、项目管理和社会绩效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2007年、2013年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基金会等级评审中,均被评为最高等级5A级基金会。针对贫困的主要成因,中国扶贫基金会致力于改善卫生健康条件、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农村社区发展、开展灾害人道救援四大业务领域,建立了完整、系统、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截至2014年底,累计筹措扶贫资金和物资130.89亿元,受益贫困人口和灾区民众2078.33万人次,已经成为中国扶贫公益领域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公益组织。

⑧ 爱心传递慈善基金会的宗旨和特色

1. 完成学费或图书及其他物品捐赠的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都能够提供得起让人信服的操作准则,和真实的凭证。 2. 完成捐助后的落实更能够提供真实的,尽可能丰富的信息跟踪。
3. 所有年度财务报表全部公开,接受大众的监督。 PLP对捐助者的爱心进行有效性的负责
1 团队的专业,尤其具备在教育领域和扶贫领域的专业支持。
PLP已经集合了,并致力于更多地集合在美国各大学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中国留学生,他们将本着为祖国的贫困教育尽一点心力的热情使得PLP开展的各种公益教育扶持计划更加具有科学性。
PLP在国内挑选的志愿工作人员也都在PLP所需的职责上分别具备可靠的执行能力。
PLP目前的贵州终端负责人李裕荣是同时具有相关高学历和实际扶贫工作经历的研究人员。
2. 您的各类物资捐助的完成在PLP这里仅仅是一个起点。
我们的团队将提供后续服务和开展后续活动使得大家捐助的各种教育硬件资源能够起到最大的作用。不让您捐的钱最后只拿到一张收据,不让您捐的书其实只躺在角落里结灰。
3. 格外注重贫困地区“教育软件水平”的提高。
PLP将在教育理论到教学行动各个方面设计开展系列活动,组织社会中有一定教育相关背景的人们,以实际行动来帮助贫困地区的教师校长提高实际教育教学工作,甚至给贫困当地补充,或争取更多的短期或长期的师资力量。 1. “人人在受爱的同时学会施爱”是PLP的精神,它和“透明”、“有效”相辅相成。鉴于对儿童的“全面”健康发展的侧重,PLP会十分注重“传递”的进行过程。
2. PLP提供平台,并提供文字,图片,或录像片段向您展示由您而始的爱心的“传递”过程。

⑨ 是否存在“中国健康扶贫基金会”

存在的!

⑩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200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决议原则框架范围内代行理事会职权,确有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又难以及时召开理事会的,召开常务理事会先行决策,再于理事会认可。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条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对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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