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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初级保健基金会成吉

发布时间:2021-04-20 23:53:11

㈠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成立意义

中国政府为发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投入了相当的财力,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回但是,由于中国尚属发展答中国家,国力有限,政府的投入与实际需求之间仍存在很大的差距,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特别是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状况差,疾病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因素,是这些地区奔小康的重要障碍。据调查,在导致贫困的诸多因素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占30%,个别地区高达60%左右。疾病成为贫困地区人民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一道可怕的屏障,它导致人们的贫困、儿童的夭折、人口素质的低下、劳动能力的丧失等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基金会的成立就是要多渠道地在国内外筹集资金,以最有效的方式投入社会,帮助贫困地区人民解除疾病困绕,提高健康水平,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为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㈡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理事成员


理事长 蒋正华
副理事长:桑国卫 李 蒙 姚建年 李存厚 陈建国 高 翔
理事会成员内(按姓氏笔画排列容):王建沂 边孝寅 朱定良刘峻杰 李 宁 李长明 李云惠 陈永
杨希 杜江涛 周汉生 周庆年 姚晓曦 隋路 游宏炳薛玉龙
监 事:游永上 韩传华 智炳莉
秘书长: 陈建国
常务副秘书长:边孝寅
副秘书长:周庆年
胡宁宁

㈢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英文:Primary Health Care Foundation of Chin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促进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人口提高健康水平,增强健康素质和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一)财政拨款;(二)自筹;(三)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起人及主办单位是中国农工民主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辛安里66号。邮政编码:10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境内外热心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援助。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医用品和其他医疗设施;
(二)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
(三)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组织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
(五)表彰奖励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六)为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等公益活动提供咨询、代理和服务;
(七)资助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主管单位的领导及派出人员;
(二)有关单位的推荐人员;
(三)热心于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
(四)主要捐赠人和捐赠机构的代表人。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的表决权;
(二)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三)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四)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基金会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资助;
(二)境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三)本基金会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或购买债券,有价证券和股票的收入,或其他投资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用于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医用品和其他医疗设施;
(二)用于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
(三)用于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用于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
(五)用于对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现金和物质奖励;
(六)用于卫生保健项目的设计、咨询、劳务;
(七)用于保证基金会基金增值的有关投资;
(八)用于资助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500万元以上的募捐;
(二)200万元以上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按基金会宗旨设计有关公益项目直接使用出去;
(二)其余部分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6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㈣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爱心医院公益项目管理办公室(原专项基金部)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执行机构之一。 爱心医院公益项目管理办公室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开展系列化公益项目帮扶基层医疗机构,旨在提高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我国基层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截至目前,基金会已从各省、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的3000多家医院中筛选并批准了1200余家医疗机构作为我会定点实施公益项目的爱心医院。
爱心医院公益项目管理办公室以爱心医院为依托,积极与农工党地方组织团结合作,在全国已开展了下肢静脉曲张、宫颈癌、乳腺癌、小儿先心病、小儿脑瘫、尿毒症等疾病普查救助活动。通过医疗设备捐赠、帮助贴息融资、补贴资助医疗设施等公益项目向爱心医院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提高了爱心医院的医疗救助能力和服务水平。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佑安肝病/艾滋病基金,是在2006年7月31日,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共同发起建立,旨在积极开展肝病、艾滋病普查宣教活动,广泛普及肝病、艾滋病防治知识,进行肝病、艾滋病防治专项研究,构建肝病、艾滋病防控体系,治疗肝病、艾滋病患者,救助贫困病人,改变我国肝病大国的面貌并积极预防和抵制艾滋病。 远离乙肝健康中华
为响应国家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号召,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东泰乙肝防治救助专项基金”,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远离乙肝 健康中华’为冠名的培训、群众性普查、治疗救助、科研等和肝病防治救助相关的公益活动,旨在宣传乙肝防治知识;降低乙肝感染率;救助弱势群体患者的公益活动。
定点医院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定点医院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原基金会定点医院管理局),实施的“中国健康扶贫工程定点医院”项目,是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重点实施项目之一。

㈤ 中国初保基金会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成立于1996年12月30日,由中国农工党主办,卫生部业务内主管,并接受民政部的容管理和监督,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朱定良是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副秘书长,是北京斯泰迪克医药技术发展公司(该项目普查捐赠药具生产厂家)的实际负责人,

㈥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是什么意思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是中国农工民主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共同发起创办,以专资助和发展属中国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为宗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于1996年12月30日批准成立。基金会由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主办,卫生部业务主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管理和监督。

㈦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2007年12月25日,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定点医院管理局在广东省廉江市举行举行“中国健康扶贫工程定点医院”授牌、捐赠仪式,廉江市常务副市长主持会议;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统战部、市卫生局、市民盟的领导及其他县市的部分卫生局长和医院院长出席了会议。李立相局长代表基金会分别向廉江市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和石岭医院颁发“中国健康扶贫工程定点医院”的牌匾,并捐赠价值人民币765万元医疗设备及健康科普书籍,受到在场1000多名市民的热烈欢迎。
2008年5月10日,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在哈尔滨天泰医院举行中国健康扶贫工程定点医院揭牌·捐赠仪式,同
时中国健康扶贫工程定点医院哈尔滨天泰医院义诊活动月正式启动。农工党中央副主席(兼农工党黑龙江省委主委)陈述涛、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定点医院管理局局长李立相、黑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王恩海、农工党黑龙江省委副主委刘长青、农工党哈尔滨市委主委纪效民等有关人员参加了仪式。
中国政府为发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投入了相当的财力,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由于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国力有限,政府的投入与实际需求之间仍存在很大差距,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仍然面临严峻挑战。特别是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状况差,疾病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因素,也是这些地区奔小康的重要障碍。据调查,在导致贫困的诸多因素中,“因病至贫、因病返贫”占10-30%,个别地区高达60%左右。疾病已经成为贫困地区人民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的一道可怕屏障,它导致人们的贫困、儿童的夭折、国人素质低下,劳动能力的丧失等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基金会的成立就是要多渠道地在国内外筹集基金,以最有效的方式投入社会,帮助贫困地区人民解除疾病困扰,提高健康水平,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和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做出贡献。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资金募集、管理、使用制度,公正、合理、科学、有效地,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基金会诚恳地接受国内外一切关心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和扶贫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外国政府的慷慨捐赠。基金会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设立名人基金和专项基金等。

㈧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基本的药品、医用品和其他医疗设施;
(二)帮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贫困人口获得健康辅导和医疗救助;
(三)资助中国农村和城镇贫困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四)组织开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宣传教育;
(五)表彰奖励为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六)为支持中国初级卫生保健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初级卫生保健等公益活动提供咨询、代理和服务;
(七)资助有利于初级卫生保健的其他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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