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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赵晨

发布时间:2021-03-07 08:24:40

㈠ 中国国家发展基金会是否属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应该是没有这个基金会吧?有国家发展研究基金会。
国家发展研究基金会: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于1997年11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它的成立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直接关怀和支持,同时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薛暮桥先生和马洪先生任名誉会长。
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中国发展。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资金的用途是资助有关课题研究、学术研讨、人员培训和对外交流活动;奖励政策咨询和有关学术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下,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将努力做好理事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不断提高基金会的能力,为中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直属国务院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自创立以来就以其拥有高素质的专家队伍和创造性的工作业绩而驰名中外,在新的世纪,将继续为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保持并发展同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业界的广泛联系,用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保持并发展同国际社会的广泛联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促进世界和平和发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要内设机构: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局)、宏观经济研究部、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农村经济研究部、产业经济研究部、技术经济研究部、对外经济研究部、社会发展研究部、国际合作局;信息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企业研究所、金融研究所、机关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研究培训中心、中国发展出版社、管理世界杂志社、中国经济时报社、中国经济年鉴社、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社、中国工商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城乡发展国际交流协会、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海南)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世界发展研究所、亚非发展研究所、民族发展研究所、港澳研究所。

我觉得在基金会工作不错,又是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好,工作又轻松。额呵呵

㈢ 咨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所 这个单位如何 问题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直属国务院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自创立以来就以其拥有高素质的专家队伍和创造性的工作业绩而驰名中外,在新的世纪,将继续为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保持并发展同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业界的广泛联系,用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保持并发展同国际社会的广泛联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促进世界和平和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要内设机构: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公厅(人事局)、宏观经济研究部、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农村经济研究部、产业经济研究部、技术经济研究部、对外经济研究部、社会发展研究部、国际合作局;信息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企业研究所、金融研究所、机关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研究培训中心、中国发展出版社、管理世界杂志社、中国经济时报社、中国经济年鉴社、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社、中国工商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城乡发展国际交流协会、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海南)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世界发展研究所、亚非发展研究所、民族发展研究所、港澳研究所。我觉得在基金会工作不错,又是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好,工作又轻松。额呵呵

㈣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理事成员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会议。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负责贯彻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领导成员有的是在中国政府部门担任过重要职务的官员,有的是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和经济学家。
名誉会长 安志文
曾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专职委员,国家建委副主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第六机械工业部部长,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党组书记,中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成员,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
名誉会长 高尚全
曾任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办公室主任、国务院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务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研究协调小组成员,香港特别行政区预委会和筹委会委员、经济小组组长,世界银行顾问,第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会 长 宋晓梧
曾任劳动部国际劳工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劳动科学院副院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司司长兼国务院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宏观体制司司长,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秘书长、党组成员兼机关党委书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兼宏观经济研究院院长,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副会长 乌 杰
曾任内蒙古赤峰市副市长,包头市市长,山西省副省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兼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党组成员,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副会长 杨启先
曾任河北大学经济系副主任,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规划组组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规划局局长、专职委员,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办公室副主任,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副会长 迟福林
曾任海南省委政策研究室、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现任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副会长 陈鸿昌
曾任江苏省常州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国江苏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副会长 石小敏
曾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司处长,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调研室主任、副秘书长、秘书长。
副会长 张昌鸣
曾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流通司副司长、培训中心主任和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司长、市场流通司司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现兼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
副会长 樊 纲
曾任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副所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副会长 黄 挺
曾任湛江市委副秘书长、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机关党委书记,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省政协委员、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副会长 李罗力
曾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国家物价局物价所副所长,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深圳市信息中心主任、深圳市委副秘书长,现担任综合开发研究院副理事长,《开放导报》杂志社社长,南开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副会长 王德培
曾任上海化工局党校教师;现任上海市信息中心副主任,上海福卡经济预测研究所所长,复旦大学教授,上海社科院教授,《经济展望》杂志社社长、总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副会长 刘培强
曾任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国务院经济特区办公室副司长,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司长、巡视员,现任中国开发区协会会长,兼任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高级顾问。
顾 问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东进 吕日周 许善达 闫克庆 吴天林 吴晓灵 邵秉仁 陈锡文 周太和 周太彤 郑新立 洪 虎 贺光辉 陶鲁笳 童大林 董 峰 詹 武
常务理事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 克 马役军 孔泾源 王一鸣 石小敏 余 晖 宋晓梧 张昌鸣 张路雄 李保民 杨 鹏 杨启先 杨冠三 范恒山 聂高民 袁绪程 贾 康 梁 雨 鲁利玲廖 明 樊 纲
团体会员单位
北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
北京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体改研究会
河北省改革战略研究会
秦皇岛市体改研究会
山西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
太原市体改研究会
辽宁省体改研究会
沈阳市城市经济协会
吉林省体改研究会
哈尔滨市体改研究会
黑龙江省农垦经济研究所
哈尔滨市亚麻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辰能哈工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
上海市体改研究会
上海福卡经济预测研究所
上海市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创业资本研究中心
江苏省体改研究会
南京市体改研究会
南通市体改研究会
徐州市体改研究会
徐州市恩华药业集团
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体改研究会
厦门市体改研究会
厦门市股份制企业协会
武夷山市体改研究会
济南市体改研究会
青岛市体改研究会
广东省体改研究会
广州市体改研究会
广州市民间投资协会
深圳市体改研究会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
南宁市体改研究会
成都市发改委
贵州省体改研究会
大理体改研究会
榆林市体改研究会
新申请入会单位:
北京市改革与发展研究会
内蒙古股份制企业管理协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
湖南省体改研究会
发改委理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自治区发改委
新疆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申请发改委理事: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㈤ 有收到一份2011 年中国企业经营者跟踪调查问卷,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北京卓越企业家成长研究基金会署名

不是必干工作。

㈥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项目开展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China Development Forum,简称)于2000年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设立,并由其主办,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承办,迄今为止已连续举办了15届,它已成为中国政府高层与国际商界、学术界相互交流沟通的重要平台,每年3月两会闭幕后的一周,论坛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年会。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5年会将于3月21-23日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主题为“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
中美金融研讨会
从2004年开始,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每年与哈佛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主题为“构建21世纪金融体系”中美金融研讨会。
发展热点午餐会
为及时跟踪国内外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问题,了解当前经济全球化的最新趋势、介绍发展研究领域的前沿学术动态,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携手,自2007年11月起定期举办“发展热点午餐会”。 中国发展报告
《中国发展报告》(China Development Report)是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组织研究和定期发布的大型研究报告,选择的主题都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中国发展报告2007:在发展中消除贫困》《中国发展报告2008:构建全民共享的发展型社会福利体系》《中国发展报告2010:促进人的发展的中国新型城市化战略》《中国发展报告2011/12: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中国发展报告2013/14:中国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路》贫困地区儿童
经过实地调研和专家论证,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于2009年9月在青海省乐都县启动“贫困地区儿童早期发展”项目试点。项目包括营养干预和学前教育两部分,旨在实现新生儿出生健康,婴幼儿营养正常,学前教育基本覆盖。
“贫困地区儿童早期发展项目”包括-9~24个月营养干预和3~5岁学前教育两部分。
营养干预部分包括:
(1)对孕妇免费提供孕期多种微量营养素补充(“营养片”),直至分娩;
(2)对满6月龄以上的婴儿免费提供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营养包”),直至婴儿满24个月;
(3)设立“妈妈学校”,为孕妇和6个月以下婴儿家长定期提供营养保健知识培训。
学前教育部分包括:
(1)利用村小的富余校舍,设立村级“早教点”;
(2)从当地招募受过专门训练或有相关经验的幼教志愿者;
(3)采取“走教”方式,由志愿者在各“早教点”开展学前教育活动。
幼儿园计划
2012年1月,“贫困地区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的学前教育部分独立为“山村幼儿园”计划。 山村幼儿园计划(Village Early Ecation Center)的目标是在中西部省区选择贫困或偏远的县,招募幼教志愿者,采用“走教”的方式,把早期教育送到山区孩子身边。 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
为确保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合作举办公共管理高级培训班,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具体承办。
企业管理高级研修班
中国企业管理高级研修班由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和剑桥大学中国发展信托基金具体组织承办。学员由中组部委派,均来自国有大型企业的高级管理者。

㈦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第二条 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境内外。
第三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进科学决策,服务中国发展。
第四条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来源于境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第六条 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一)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活动;(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三)组织人员培训;(四)奖励在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五)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认同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事业,支持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对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方可当选为理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会理事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对表决后的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六)支持和帮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
(五)批准重要项目计划。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经理事长授权,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资金的筹集、投资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
(五)提议内部机构设置,报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可聘请关心和支持基金会工作的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三十条 基金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基金会有关活动的学术指导、论证与鉴定。学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人员。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设立资产管理和薪酬委员会,负责资产管理决策和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第
三十二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机构和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得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有关的研究课题、人员培训、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
(二)奖励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
(二)委托资产管理;
(三)其他符合理事会决议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包括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国家政策研究机构;
(二)捐赠国家重点政策研究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 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㈧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怎么样

简介: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于1997年11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专中心发起成立的属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全国性的公募基金会。它的成立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直接关怀和支持,同时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薛暮桥先生和马洪先生任名誉会长。
成立时间:1997-11-01

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什么样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直属国务院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自创立以来就以其拥有高素质的专家队伍和创造性的工作业绩而驰名中外,在新的世纪,将继续为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保持并发展同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企业界的广泛联系,用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保持并发展同国际社会的广泛联系,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促进世界和平和发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要内设机构: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厅(人事局)、宏观经济研究部、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农村经济研究部、产业经济研究部、技术经济研究部、对外经济研究部、社会发展研究部、国际合作局;信息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企业研究所、金融研究所、机关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研究培训中心、中国发展出版社、管理世界杂志社、中国经济时报社、中国经济年鉴社、中国发展观察杂志社、中国工商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中国城乡发展国际交流协会、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海南)发展研究院、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欧亚社会发展研究所、世界发展研究所、亚非发展研究所、民族发展研究所、港澳研究所。

资历就不确定了 只要有能力就能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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