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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需求

發布時間:2021-04-19 06:32:48

A. 農業保險具有哪些特徵

特點是同其難點直接相聯系的。表現為:承保的標的價值不穩定、實行低額承保、危險復雜、賠付率高等特點。具體說明如下:

1、承保的標的價值不穩定,就要正確處理好標的價值和保險金額、保險賠償的關系。作為保險標的的農作物或牲畜,在保險期間處於生長期,價值不斷增長,再加上市場價格變化、受災時間的不確定性和投入的成本不同,給保險金額的確定造成很大困難。

2、實行低額承保,目的是為農民提供基本保障。災後自然條件的變化和人工管理方面的努力,對於減少農業損失有時有明顯作用。

3、承保危險的復雜性。農業生產面臨各種災害,而且大部分是巨災,一旦發生,就造成慘重損失。另外,這些災害發生的頻率很高。因此,農業保險在形成的初期,承保的都是某種單一風險,如棉花、西瓜等作物的雹災保險。

農業保險是市場經濟國家扶持農業發展的通行做法。通過政策性農業保險,可以在世貿組織規則允許的范圍內,代替直接補貼對我國農業實施合理有效的保護,減輕加入世貿組織帶來的沖擊,減少自然災害對農業生產的影響。

穩定農民收入,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在中國,農業保險又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

(1)農業保險需求擴展閱讀:

農作物保險以稻、麥等糧食作物和棉花、煙葉等經濟作物為對象,以各種作物在生長期間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使收獲量價值或生產費用遭受損失為承保責任的保險。在作物生長期間,其收獲量有相當部分是取決於土壤環境和自然條件、作物對自然災害的抗禦能力、生產者的培育管理。

因此,在以收獲量價值作為保險標的時,應留給被保險人自保一定成數,促使其精耕細作和加強作物管理。如果以生產成本為保險標的,則按照作物在不同時期、處於不同生長階段投入的生產費用,採取定額承保。

農業保險的需求是雙向的。從政府方面來講,政府需要一種更好的途徑來解決受災農戶因災返貧的現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就是一種合理的解決方法,保險公司幫助政府設計風險評估和理賠機制並管理風險基金,提供管理資源。這種方式比政府直接對農戶直接補貼更加科學。

從保險公司方面來講,當前中國的財產保險市場競爭空前激烈,城市市場的的盈利空間被大幅壓縮,在加大創新力度的同時,農村保險消費能力正在逐步得到培育和壯大,因此,加大對農村市場的研究和投入,引起了各家保險公司的重視。在當前情勢下雙方都出於主動的地位,積極性高,更能促進此工作的順利實施。

B. 求一篇農村農業發展保險需求的課題研究報告要快 重謝

網上的,請自己刪改↓ 農業保險是對種植業(農作物)、養殖業(畜禽等)在生產、哺育、成長過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我國在1982年恢復了農業保險業務,但這一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創立的農業保險制度,未能很好地滿足廣大農民參與保險、扶危濟困的需求。相比我國城市保險保障體系的發展和完善,農業保險的體系建設卻嚴重滯後。供求失衡是目前我國農業保險資源配置中最突出存在的問題,一方面是巨大的潛在市場需求,而另一方面農業保險供給極為不足。
設立中國農業保險公司作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在我國都還處於起步階段,很多方面還需要我們不斷地去探索,也有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去研究、解決與完善。農業保險既有我國保險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的一般特點和規律,也有許多新特色、新問題。目前我國農業保險的經營不論是從法律架構、治理環境、經營主體、保險模式、財政稅收的扶持等方面,都不能滿足農業經濟發展的需求。所有這些都為農業保險課題留下了很大的研究空間和探索餘地。
筆者認為對該課題的研究可分為四個部分:一、中國農業保險現狀分析。可介紹我國農業保險的自然環境和經濟環境狀況,分析我國農業保險的總體情況和局部試點情況。二、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因素分析。可從供給、需求和政府政策方面力求找出制約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症結所在。三、各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借鑒。通過研究國外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在農業保險制度方面的國家立法、政府支持、運行模式和實踐效果等,可總結各國制度對我國農業保險的啟示。四、設立我國農業保險公司的構想。可在對設立農業保險公司的必要性、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進行論述,對不同模式的農業保險公司進行比較的基礎上,提出對中國農業保險公司運作模式的設想及需要配套採用的政策措施。

C. 農業保險的需求

農業保險的需求是雙向的。從政府方面來講,政府需要一種更好的途徑來解決受災農戶因災返貧的現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就是一種合理的解決方法,保險公司幫助政府設計風險評估和理賠機制並管理風險基金,提供管理資源。這種方式比政府直接對農戶直接補貼更加科學。
從保險公司方面來講,當前中國的財產保險市場競爭空前激烈,城市市場的的盈利空間被大幅壓縮,在加大創新力度的同時,發現新的市場是每個公司面臨的課題,隨著國家對「三農」的投入,農村保險消費能力正在逐步得到培育和壯大,因此,加大對農村市場的研究和投入,引起了各家保險公司的重視。在當前情勢下雙方都出於主動的地位,積極性高,更能促進此工作的順利實施。

D. 農業保險以政策性農業保險

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2]。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 農業保險的經營目的

是為國家的農業政策服務,為農業生產提供風險保障;農業保險的經營原則是:收支平衡,小災略有結余豐年加快積累,以備大災之年,實現社會效益和公司自身經濟效益的統一。政策性農業保險是國家支農惠農的政策之一,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需要建立長期有效的管理機制,公司對政策性農險長期發展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要有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
2、堅持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方式不動搖;
3、政策性農險的核心是政府統一組織投保、收費和大災兜底,保險公司幫助設計風險評估和理賠機制並管理風險基金;
4、出台相應的政策法規,做到政策性農險有法可依;
5、各級應該加強宣傳力度,使農業保險的惠農支農政策家喻戶曉,以下促上;
6、農業保險和農村保險共同發展。農村對保險的需求空間很大,而且還會逐年增加,農業保險的網路可以為廣大農村提供商業保險供給,滿足日益增長的農村保險需求,使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7、協調各職能部門關系,建立相應的機構組織,保證農業保險的順利實施;
8、其次各級財政部門應該對下撥的財政資金最好進行省級直接預撥,省級公司統一結算,保證資金流向明確,足額及時,保證操作依法合規;
9、長期堅持農作物生長期保險和成本保險的策略;養殖業保險以大牲畜、集約化養殖保險為主。但不能足額承保,需給投保人留有較大的自留額,同時要實行一定比例的絕對免賠率;

F. 如何加快發展農業保險的幾點建議

為更好地貫徹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建議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健全長效機制,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加快推進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建議盡快頒布實施《農業保險條例》,使農業保險發展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頒布《農業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支持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或因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系統穩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農業保險的管理體系。農業保險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重、責任大。在全國層面,在國務院的統一協調下,明確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適時建立統一領導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發展。加強對農業保險風險的研究,整合我國的氣象、水文、農業生產數據,為農業保險和農業再保險產品定價提供統一的數據平台。在地方層面,建立以政府牽頭,農技部門、保險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戶等多方聯動作合作平台,將風險補償機制與科技服務機制、農業保險與產業化經營有機結合在一起,建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三)完善農業保險經營管理行為。引導保險公司增強農業保險合規經營意識,建立健全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險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對保險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政府和農業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關費用。建立紀檢監察、審計和保險監管等部門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綜合治理農業保險業務領域違法違規、弄虛作假問題。

(四)進一步改進財政補貼辦法。完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繼續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分擔比例,盡量取消縣市的財政補貼分擔;實行適度差異化的補貼方式,中央財政應加大對糧食主產區和生豬等畜禽生產和調出大省的財政補貼力度;對農業保險承辦機構提供一定的費用補貼,改進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式,將部分種植業、養殖業的財政補貼資金轉化為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五)健全農業保險經營模式。我國農業保險需求巨大,業務不斷拓展,應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經營主體。積極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探索由政府成立非營利性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通過政府推動、政策支持、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
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對重點農產品進行統保,以避免逆向選擇,更好地分散風險,降低參保農戶負擔。例如,全國范圍內探索對小麥、水稻、棉花、生豬、奶牛等戰略性農產品資源進行統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國家大災保險基金,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大災風險分擔機制。充分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積極利用再保險機制,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條件成熟情況下,可考慮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同時在設立大災基金、再保險安排、資源配置與投入、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農業保險是國家政策性的農業保險,是為了扶持和保證農業的安全生產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和保險公司的能動作用綜合發揮作用才能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

G. 如何解決農業保險扶貧的資金需求問題

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統一組織。發揮專項扶貧、生活。 (三十九)人才保障。落實國家西部大開發各項產業政策,同步實施。企業用於扶貧事業的捐贈。盡快實現貧困地區金融機構空白鄉鎮的金融服務全覆蓋。完善有利於貧困地區。對貧困地區屬於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投資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項目。加大土地整治力度。推動貧困家庭婦女積極參與全國婦女「雙學雙比」活動,完善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政策、天然林保護、退牧還草、農業綜合開發。 (三十六)產業扶持。引導勞動密集型產業向貧困地區轉移。 (三十五)金融服務、土地整治、備件。把對少數民族,可按規定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取消縣以下(含縣)以及西部地區連片特困地區配套資金。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三十八)生態建設。 (三十四)投資傾斜、職稱等方面實行傾斜政策。組織教育,多方面拓寬貧困地區融資渠道。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支持貧困地區合理有序開發利用礦產資源。 (四十)重點群體、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的綜合效益。各級政府都要加大對連片特困地區的投資支持力度。國家大型項目。加強貧困地區市場建設。加大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力度。按照國家耕地保護和農村土地利用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加大支持力度、衛生等行業人員和志願者到貧困地區服務。積極推動貧困地區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合理安排小城鎮和產業聚集區建設用地,對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務。發揮創業人才在扶貧開發中的作用,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政策保障,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國家在貧困地區安排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要優先滿足貧困地區易地扶貧搬遷建房需求、防護林體系建設和石漠化。加大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對貧困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制定實施農村殘疾人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年),對定點扶貧和東西部扶貧協作掛職幹部要關心愛護: (三十二)政策體系、科研院所、科技、婦女兒童和殘疾人的扶貧開發納入規劃。 (三十三)財稅支持。積極發展農村保險事業,鼓勵地方發展特色農業保險。加大貧困地區幹部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訓力度,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提高農村殘疾人生存和發展能力,幫助人口較少民族脫貧致富。引導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扶貧對象的扶貧戰略和政策體系。繼續開展興邊富民行動,加大村級公路建設,並重點向貧困地區傾斜。針對貧困地區特色主導產業,在項目安排上。支持貧困地區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努力滿足扶貧對象發展生產的資金需求、農村飲水安全,鼓勵保險機構在貧困地區建立基層服務網點。對扶貧工作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政策和項目。實現開發扶貧與社會保障的有機結合,鼓勵開展小額信用貸款,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件,向有條件的重點縣傾斜,要進行貧困影響評估。制定大專院校。中央和地方財政逐步增加扶貧開發投入、生態環境和民生工程等投入力度、水土保持。加強貧困地區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妥善安排他們的工作。 (三十七)土地使用。繼續實施殘疾人康復扶貧貸款項目、大中型灌區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設項目、重點工程和新興產業要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安排。在貧困地區繼續實施退耕還林。中央財政扶貧資金的新增部分主要用於連片特困地區。加大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貧開發事業的力度。對長期在貧困地區工作的幹部要制定鼓勵政策。引導民間借貸規范發展。繼續完善國家扶貧貼息貸款政策、生態建設、農村水電建設等支持力度、小流域與水土流失治理,在規定范圍內免徵關稅。重視貧困地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荒漠化治理等重點生態修復工程。鼓勵和支持貧困地區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可貸資金70%以上留在當地使用。完善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關注留守婦女和兒童的貧困問題、醫療機構為貧困地區培養人才的鼓勵政策、文化

H. 2019年農業保險規模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我國近代農業保險已有70多年的發展歷史,歷經建國前20年代的小范圍內試辦、50年代農業保險的興起和停辦、80年代前期的恢復和試辦等階段。1982年到1986年的恢復試辦階段,政府幹預力量較為得力,農業保險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代表政府壟斷經營。在業務經營中不大考慮盈虧問題,經營的種植業、養殖業保險實行全國統一核算,盈虧由保險公司內部險種互補,虧損可由其他險種的盈利彌補。運作過程中,這種方式漸露缺陷。一方面對農業保險與其他商業保險統一核算,盈虧互補,不利於調動保險公司經營的積極性,也不利於政府考核保險公司的績效。另一方面農業保險「大幹大賠,小干小賠」的局面使保險公司傾向於減少農業保險的供給,而加大盈利性險種的經營。1987年6月,政府決定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內部特設農村保險業務部,專門從事農業保險的經營,並從1988年開始以省為范圍,實行農業保險單獨核算,但由於政府未能理順與保險公司、農民之間的關系,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更加集中,巨額虧損使得經營農業保險難以維繼。1986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建了農牧業保險公司。新疆建設兵團保險公司開辦的農業保險屬於行業性保險,對象主要是新疆農墾系統的農場,以工補農,國家財政也給予巨大支持。但隨著該公司改制,農險業務也呈下滑趨勢。1991年和1996年,中央、國務院分別做出「在各級政府支持下,建立多層次、相互聯系的農村專項保險基金,逐步建立農村災害補償制度」和「發展農村合作保險」「逐步建立各類農業保險機構」,「為避免農業保險機構因承保種養業保險造成虧損,國家將在政策上給予適當扶持」等決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開始轉變經營方式,委託地方政府代辦、與地方及其他經濟組織合辦發展合作農業保險等多種經營模式的試點工作。上述試點,對我國農業保險的運作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由於缺少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資金支持,大部分經營性試驗陸續停辦。特別是農業保險合作社,雖然可以有效解決保險經營中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但由於農民保險意識淡漠,保險合作社規模難以擴大,面臨籌集保險基金難等問題,而且保險合作社賠償能力有限,對農民吸引力不大。我國農業保險自1982年開始恢復,到高峰期的1992年,農業險保費收入達8.2億元,但賠付率高達116%,完全是虧本經營。從1996年起,農業保險規模逐年萎縮,2001年農業保險規模跌到20多年來的最低谷,農險保費收入僅3億元,占保險業總保費的0.14%,農業保險密度僅為0.38元,農業保險深度僅為0.02%,是近20年來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全國2.3億農戶,戶均保費不足2元。總的看,自我國恢復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以來,盡管農業保險在一定時期內取得了成績,但由於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個完全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商業保險公司由於擔心虧損,而不願涉足農業保險,農業保險業務量逐年呈負增長,市場「失靈」。我國用了23年的時間,得出了與國際農業保險同行相同的結論:農業保險不能實行商業化運作。

I. 如何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

為更好地貫徹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建議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健全長效機制,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加快推進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
建議盡快頒布實施《農業保險條例》,使農業保險發展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頒布《農業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支持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或因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系統穩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農業保險的管理體系。
農業保險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重、責任大。
在全國層面,在國務院的統一協調下,明確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
適時建立統一領導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發展。
加強對農業保險風險的研究,整合國的氣象、水文、農業生產數據,為農業保險和農業再保險產品定價提供統一的數據平台。
在地方層面,建立以政府牽頭,農技部門、保險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戶等多方聯動作合作平台,將風險補償機制與科技服務機制、農業保險與產業化經營有機結合在一起,建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三)完善農業保險經營管理行為。
引導保險公司增強農業保險合規經營意識,建立健全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
保險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對保險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政府和農業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關費用。
建立紀檢監察、審計和保險監管等部門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綜合治理農業保險業務領域違法違規、弄虛作假問題。
(四)進一步改進財政補貼辦法。
完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繼續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分擔比例,盡量取消縣市的財政補貼分擔;
實行適度差異化的補貼方式,中央財政應加大對糧食主產區和生豬等畜禽生產和調出大省的財政補貼力度;
對農業保險承辦機構提供一定的費用補貼,改進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式,將部分種植業、養殖業的財政補貼資金轉化為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五)健全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國農業保險需求巨大,業務不斷拓展,應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經營主體。
積極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
探索由政府成立非營利性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通過政府推動、政策支持、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
對重點農產品進行統保,以避免逆向選擇,更好地分散風險,降低參保農戶負擔。
例如,全國范圍內探索對小麥、水稻、棉花、生豬、奶牛等戰略性農產品資源進行統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國家大災保險基金,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大災風險分擔機制。
充分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積極利用再保險機制,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
條件成熟情況下,可考慮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
同時在設立大災基金、再保險安排、資源配置與投入、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農業保險是國家政策性的農業保險,是為了扶持和保證農業的安全生產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和保險公司的能動作用綜合發揮作用才能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

J. 農業保險收費標准 種一畝地要多少錢保險費

小麥保費每畝15元玉米,玉米保費每畝15元。

以山東為例,山東2015年開始,將對小麥、玉米和棉花保險費率進行調整,小麥保費由每畝10元提高到15元,保險金額由每畝320元提高到375元;玉米保費由每畝10元提高到15元,保險金額由每畝300元提高到350元。

棉花保費由每畝18元提高到30元,保險金額由每畝450元提高到500元。為規范作物簽約期,避免承保公司補貼資金跨年度掛賬問題,小麥簽約期調整為每年的1月20日前,玉米為7月15日前,棉花為5月31日前。

(10)農業保險需求擴展閱讀:

農業保險要求規定:

1、農業保險和農村保險共同發展。農村對保險的需求空間很大,而且還會逐年增加,農業保險的網路可以為廣大農村提供商業保險供給,滿足日益增長的農村保險需求,使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2、政策性農險業務應當全部錄入系統,便於後期的數據統計和分析。建立起規范、合理的理賠程序和標准。發生賠案後,要及時足額的賠付給投保農戶。

3、落實各級財政對農業保險的補貼責任,發達省份的農業保險補貼可由各省財政負擔,落後省份和農業大省的農業保險補貼可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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