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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與借貸的法律關系

發布時間:2021-04-18 21:27:37

投資和借貸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樓主您好;目前就我國鼓勵開放搞活
也准許民間資

進入法律為界定的領域,這種民間互助
借貸
理財方式明確的法
律約束,如有財產糾紛可依照民事訴訟法辦理,對於債務債權所產生高利息不予支持和保護
以上僅是
財富捨得
2633299562
個人建議
,全天在,,,,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Ⅱ 投資和借貸如何認定

如果對甲乙雙方,應該認定為投資關系,可要求乙公司變更股權
如果對於第三方,則要認定為借貸關系。以工商變更為准。

Ⅲ 關於民間借貸的投資理財相關的法律法規!最好詳細點!

擔保融資 理財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利率的相關規定
最 高人民法院(民)發(1991)21號通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
二、司法部關於民間借貸規定
司法部《關於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含利息)時,公證處可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擔保法》關於擔保的相關規定
《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為連帶責任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
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一、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非法集資的突出特點是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
二、恆勝擔保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擔保理財業務,與非法集資的主要區別是恆勝擔保既不吸收也不佔有借貸雙方的資金,恆勝擔保為民間借貸雙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同時為符合擔保條件的借方提供擔保服務。恆勝擔保的民間借貸雙方實行公開、透明、規范操作,自覺接收社會各界監督。
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從法律上肯定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並從法律層面保護出借人收回借貸資金和利息的權利。
《合同法》第211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Ⅳ 投資和借貸有什麼區別

1、借貸是一種債,投資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一般不可,但可轉讓;
2、借貸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僅是佔用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使用權和處分權;
3、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貸的目的則可能是多種的,雖大多數的借貸也是為了經濟的目的,但有的借貸是無償的;
4、投資所可能獲取的效益是未來的、不確定的,而借貸如果是有償的,則應該是確定的;
5、投資的來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貸資金;借貸一般是有支配權的所有物;
6、投資形成的形態有多種,一般為真實資本或金融資本;而借貸則為所有物的所有權的轉移,對出借者來說是所有物的暫時消滅;
7、投資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資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聯營除外),"抽逃出資"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嚴重的則構成犯罪;借貸則是可以而且是應該收回的。投資承擔有虧損的風險,而借貸則可通過擔保、債務轉移等來減少風險,投資則不可。
【幾何金融】

Ⅳ 網路借貸平台與投資者屬於什麼法律關系

一般網路借貸屬於個人經營性貸款!

Ⅵ 投資和出借在法律上有什麼不同

投資和借貸的區別:

1、性質不同:借貸是一種債,投資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一般不可,但可轉讓;

2、所有權不同:借貸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僅是佔用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使用權和處分權;

3、目的不同: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貸的目的則可能是多種的,雖然大多數的借貸也是為了經濟的目的,但有的借貸是無償的;

4、獲利的確定性不同:投資所可能獲取的效益是未來的、不確定的,而借貸如果是有償的,則應該是確定的;

(6)投資理財與借貸的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投資和出借在法律上有本質不同:投資是要承擔所投資項目的經營風險的,如果項目無營利或者虧損,都是要由投資者承擔的,並且在投資項目結束以前,投資者在經全體投資人同意前不得擅自撤回投資;

借款則不同,借款是債務,要借入人承擔還本付息義務的,借出人不承擔投資失敗的責任。簡言之,投資有風險,出借沒有風險。所以,網貸受害人在維權時一定要明確主體概念:你們是出借人,不是投資人!你們與平台發生的是借貸關系,而不是投資關系。

Ⅶ 借貸行為與投資行為應如何界定

連江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連江縣東岱鎮某石料場向原告出具的《投資合作協議》僅註明「胡某述投資人民幣30萬元入股」,沒有其它關於管理,股權,收益和風險的規定,而原告胡某述沒有參與企業的管理,也未承擔經營的風險,沒有付出資金以外的其它勞動,只是通過被告余某雄的匯款得到收益,因此雖然協議上寫原告投資入股款,但雙方的行為和資金往來更符合借貸的特徵,雙方形成借貸關系,而非被告所主張的投資關系。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連江縣東岱鎮某石料場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胡某述借款人民幣25.5萬元。(4.5萬元已通過銀行匯款給原告) 2、在被告連江縣東岱鎮某石料場財產不足以承擔上述民事賠償責任時,被告余某雄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駁回原告胡某述其他訴訟請求。 一、何為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由借款雙方約定,可有償亦可無償。約定有償的,必須在事先的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二、何為投資 投資是指一定的經濟主體為了獲取預期不確定的收益或社會效益而將現期的一定資財(有形或無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其基本特徵是: (1)投資是一定主體的經濟行為。投資主體即投資者必須具有資金或資財來源和投資決策權的投資活動主體,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國家;(2)投資的目的是保證投資迴流,實現增值,以獲取收益或社會效益。實現投資的增值性迴流,是投資的預期目的,就投資自身而言,實現投資的經濟效益,是投資行為的出發點,投資如果不能帶來經濟效益,投資便缺乏生命力;(3)投資所獲取的效益是未來時期的預期效益,而且是不確知的。故投資具有風險性;(4)投資必須花費現期的一定的資財或智力成果,其來源包括投資者自己的所有、收入以及通過各種途徑的融資或借貸、借款等;(5)投資所形成的資本有多種形態,如真實資本與金融資本,其表現形式為有形的實物或無形的權證。 三、投資與借貸的區別 投資與借貸雖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其在性質、來源、運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著本質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借貸是一種債,投資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一般不可,但可轉讓;(2)借貸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僅是佔用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使用權和處分權;(3)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貸的目的則可能是多種的,雖大多數的借貸也是為了經濟的目的,但有的借貸是無償的;(4)投資所可能獲取的效益是未來的、不確定的,而借貸如果是有償的,則應該是確定的;(5)投資的來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貸資金;借貸一般是有支配權的所有物;(6)投資形成的形態有多種,一般為真實資本或金融資本;而借貸則為所有物的所有權的轉移,對出借者來說是所有物的暫時消滅;(7)投資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資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聯營除外),"抽逃出資"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嚴重的則構成犯罪;借貸則是可以而且是應該收回的。投資承擔有虧損的風險,而借貸則可通過擔保、債務轉移等來減少風險,投資則不可。 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幾種表現形式 (1)雖名為投資,但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不能行使對該物的使用權如管理、經營權,有的甚至連知情權也沒有,則無論取得收益否,應視為借貸;(2)雖名為投資,但"投資協議"中或實際上並未參與經營或管理,而且對收益有明確的約定,則實為借貸;(3)雖名為投資,在自己的帳目處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權的轉移,被投資方卻沒有資本金形成的,則應為借貸;(4)"投資協議"中規定了投資收回的期限,而且還有擔保的,則應視為借貸;(5)投資者一般享有對投資項目的收益、表決和知情權等權利,而借貸一般不享有此權利。

Ⅷ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名為投資實為借貸

名為投資,實為借貸,顧名思義,就是以投資作為外在表現形式(如簽訂投資協議),實質形成借貸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行為。我國並沒有相關法規對名為投資,實為借貸進行直接的規制,與之最為接近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此處的聯營是經濟主體之間橫向的聯合經營,與投資的內涵最為相似。我國關於不同主體之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也不斷完善。總體看來,對於名為投資,實為借貸民事行為效力歷經無效到限制再到有效的演變。

(8)投資理財與借貸的法律關系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2、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3、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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