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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核算特點

發布時間:2021-04-11 15:20:19

1. 金融保險學的特點

2002年《保險法》修正案頒布,允許保險公司資金用於設立保險企業。在法律的許可下,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組建控股(集團)公司,下設產險子公司、壽險子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保險銷售代理子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的方式來實現集團化經營。2003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相繼完成了集團化改造,完成了產、壽險在同一集團下的融合。三大國有保險集團的成立標志著保險業以集團化為主要模式的混業經營時代的開始,加上平安保險公司和太平洋保險公司以集團的形式參與市場競爭,保險集團成了大型保險公司的共同選擇。
以人保集團為例,2005年,人保健康、人保壽險、中盛國際、中元經紀四個子公司成立。到2005年底,中國人保已經由原來的一家公司發展為人保控股及其8家子公司(含中盛、中人、中元三家經紀公司)的保險集團,業務經營由原來的非壽險發展到壽險、健康險、資產管理、保險經紀等領域。
再看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2003年,中國再保險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組建了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相繼發起、設立了中國財產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等,經營業務涉足再保、直保、投資、傳媒、保險經紀、教育培訓等多個領域。
從2005年開始,保險業集團化發展顯示出強勁勢頭,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從實際情況來看,保險集團的發展,主要是通過橫向分工和縱向分工兩條路徑來實現。從橫向看,為了發揮主體公司的品牌優勢,充分利用原有業務機構網路和客戶群,向相關業務延伸,在主體公司的基礎上,設立財產險、壽險、健康險、再保險等若干專業子公司;從縱向看,根據經營環節,將不宜完全「外包」但需要實行公司化經營的業務進行分離,成立專門的子公司進行經營,如組建資產管理公司進行保險資金的專業化運作、建立保險銷售代理公司、組建進行風險評估、保險方案設計和客戶服務的經紀公司、提供保險損失勘查、責任認定和賠款理算的公估公司等。

2. 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 哪些方面體現了金融機構的特點怎樣體現,舉實例!

保險業作為金融機構的一種,特點主要體現在資金融通方面。金融機構,顧名思義,就是主要是以貨幣資金為經營對象的機構。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收取聚集了大筆的資金,賠款支付之間會有一個時間差,就會產生實際的資金融通和投資的需要。具體體現和實例如下:
一是金融機構主要就進行貨幣資金的收取和支付,沒有其他實物的繳付。保險費的收取和賠款的支付具體了這樣的特徵。
二是保險公司會進行大量的貨幣投資,是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主要參與者之一。

3. 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的特點是什麼

特點有五條:

(1)金融企業會計在核算內容上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2)金融企業會計在核算內容上具有很大的獨特性。

(3)金融企業會計在核算與各項業務緊密聯系在一起。

(4)金融企業會計聯系面廣、政策性強。

(5)金融企業會計具有緊密的內部監督機制和制度。

金融企業會計是金融會計學的重要組成部分,重點介紹金融會計運行的原理、方法及主要金融業務的會計核算與管理。

其內容包括:商業銀行主要業務核算與管理、中央銀行主要業務核算與管理、行間支付系統的核算與管理、各金融公司主要業務的核算與管理、損益與財務報告等。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以及有關政策法規為依據。

以現行的金融企業業務為內容,全面地介紹了我國金融企業會計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詳盡地反映了我國各金融企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的各項基本業務。

比較准確地體現出我國金融改革、會計改革及其他改革的最新內容,力求做到體系劃分合理,實務操作規范,理論聯系實際,內容務實創新。

4. 簡述再保險業務會計核算的特點

再保險業務與直接承保業務相比較,在會計核算上的特點表現在如下七個方面。1.再保險業務涉及分人業務和分出業務,針對不同的會計核算主體可以採取不同的核算方式。對於同一筆再保險業務,同時涉及分保分出人的核算和分保接受人的核算。
對於沒有直接承保業務的專業再保險公司,因沒有直接業務,只涉及分入業務和轉分出業務,應統一核算盈虧;對於兼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一般將分入業務單獨核算,而將分出業務與直接業務一並核算,以便考核經營業績。
2.由於再保險業務資金結算的特點,需要進行攤回分保賠款和攤回分保費用的核算直接承保業務的資金結算是在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間進行的。而再保險業務是保險人之間開展的業務,採用的是「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與原保險業務的最大區別在於:在發生賠款以及手續費、傭金、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相關稅費的情況下,分保接受人不直接向保險受益人支付賠款、向保險代理人或壽險業務個人營銷員支付手續費和傭金、與稅務部門結算有關稅費,而是事先由分保分出人支付賠款和有關稅費,分保接受人按分保比例事後再與分保分出人結算應負擔的份額。這樣,就存在攤回分保賠款和攤回分保費用的核算問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規定:應將攤回分保賠款作為賠款支出項目的調整,將攤回分保費用作為手續費支出(傭金支出)、營業費用和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的調整處理。
3.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不提存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再保險業務,特別是分入業務,責任的終止時間較長,再保險業務應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在非結算損益年度,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准備金提存,不計入當期損益,並於次年轉回,滾存到結算損益年度終了時結算損益。另外,再保險業務年度根據業務性質確定。
4.再保險業務不涉及手續費支出和傭金支出的核算由於再保險業務不是委託保險代理人進行的,而是在保險公司之間進行的,因此,分保接受人不涉及向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支付手續費或傭金的問題,相應地,也就不涉及手續費支出和傭金支出的核算。
5.再保險業務收支核算具有特殊性對於分保分出人而言,再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賠款、攤回分保費用、存入分保准備金、分保業務往來等內容,對於分保接受人而言,再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是分保費收入、分保賠款支出、分保費用支出、存出分保准備金、分保業務往來等內容。上述核算內容均根據分保分出人編制的分保賬單進行。此外,對於分保接受人而言,再保險業務另一項主要核算內容是未決賠款准備金、長期責任准備金的核算。
6.分保賬單是分保分出人與分保接受人核算再保險業務的主要憑證。再保險是在保險公司之間進行的,再保險業務對保費、賠款等的會計核算主要是依據分出公司提供的分保賬單,分保賬單是再保險業務會計核算的主要原始憑證。分保賬單一般按季編制,賬單中一般載明分保手續費、分保賠款、分保准備金、分保費等內容,根據賬單中借貸方的差額確定是應收還是應付。
7.專業再保險公司每個會計年末都要進行利潤核算。再保險公司每個會計年末所進行的利潤核算,是針對已到損益結算年度的再保險業務的利潤,而未到損益結算年度的業務的收支差額則應全部提作長期責任准備金。

5. 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

1錯誤(不應終止確認)
2正確
3錯誤(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也會影響所有者權益的)
4正確
5正確
6正確
7正確
8錯誤(還有一般風險准備,第5題相關)
9正確
10正確

題目有點難度的,非常專業。不額外給分太摳了吧 ^_^

6. 保險業務的核算特點有哪些

一.人身保險業務的特點
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有著共同的保障目的,都是為了彌補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為被保險人解除經濟上的困難和憂慮。但是,與財產保險相比,人身保險有其自身的特徵,表現在如下方面:
1、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具有定額給付的確定性
2、人身保險的期限具有長期性
3、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
4、人身保險所保風險具有規則性,保險經營穩定
5、人身保險的保險費率根據危險程度制定
6、人身保險不存在超額投保、重復保險和代位求償權問題
二、人身保險業務的核算特點
根據人身保險各類業務特點和經營管理要求不同,人身保險業務核算除具有保險會計的一般特點外,與財產保險比較,還具有以下特點:
(一) 同時運用「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兩種記賬制度
(二)強調保險精算的重要性
(三)責任准備金性質不同
(四)損益結算期限存在差異
(五)退保業務核算不同
三、人身保險業務核算的內容
人壽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包括保費收入、賠款或給付、提存准備金三項內容。
(一)保費收入的核算
(二)賠款或給付的核算
(三)提存准備金的核算
四、人身保險業務核算的要求
人身保險業務作為長期性業務,性質有別於財產保險,其核算應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風險控制的要求
(二)體現最大限度保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
(三)按險種進行明細核算,正確計算經營成果
(四)強化會計基礎工作,科學組織會計核算

7. 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的特點

特點有五條:

(1)金融企業會計在核算內容上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2)金融企業會計在核算內容上具有很大的獨特性。

(3)金融企業會計在核算與各項業務緊密聯系在一起。

(4)金融企業會計聯系面廣、政策性強。

(5)金融企業會計具有緊密的內部監督機制和制度。

(7)金融保險業核算特點擴展閱讀

會計核算資料失真和違規違紀現象是金融政令不暢的表現,與法紀不嚴有關。因此:

一是必須加強金融系統各法人代表和有關責任人的政策教育和法律意識教育。使他們真正懂得,正確運用金融政策才是向商業化經營轉軌的唯一出路。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只能使經營困難加重,包袱越背越重。

二是在金融系統內部掀起「反假」、「防假」、「打假」的群眾性活動,增強自我約束機制。

三是財會人員要要堅決抵制一切外來干擾,不論是縱向或橫向的壓力,凡是違背金融法規的做法都要耐心解釋,堅決抵制。

四是對會計核算人員進行政策法紀教育,要使他們從內心裡敬業、愛崗,充分發揮反映、監督的職能。

五是人民銀行和各主管行要發揮紀檢、監察、稽核等部門的綜合威懾作用,密切配合,對利用失真的會計核算資料所提供的信息,加強監督。對違反、抵制、篡改金融方針、政策、法規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決不能遷就姑息,以維護金融政令、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8. 金融證券保險業 有什麼特點

目前我國有四大金融支柱產業:保險,銀行,證券,信託。你所說的金融證券保險應該是指保險公司所經營的一種,比方說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就是集保險.銀行.信託.證券為一體得金融綜合服務

9. 金融保險業稅收分析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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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10. 金融企業會計的特徵是什麼 金融企業業務核算程序 金融企業會計要素 幫忙答一下了,謝謝

金融企業會計的特徵是什麼?金融企業會計有五大特徵:

一、在核算內容上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金融企業,尤其是銀行.其資產、負債及結算等業務與社會各部門、企業、單位、個人等有著密切的聯系。這就決定了銀行會計核算必須面向社會,在反映核算銀行本身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的基礎上,還要反映國民經濟各部門、各企業、各單位的資金活動情況,使銀行會計核算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二、在核算方法上具有很大的獨特性

金融企業會計核算方法的獨特性是由其經營對象的特殊性決定的。金融企業,尤其是銀行,是經營貨幣資金的特殊企業,其各項經濟活動,從展開到完成,都不會改變資金的貨幣形態。而不像工商企業那樣,伴隨著貨幣資金運動的還有一個物質流。這就決定金融企業會計在科目設置、憑證編制、賬務處理程序以及具體業務的方法上,與其他企業會計明顯不同。


三、金融企業會計核算與各項業務緊密聯系

金融企業會計核算過程就是業務處理過程。例如,客戶提交結算憑證,委託銀行辦理資金收付,銀行從接櫃審核、憑證處理、傳遞到登記賬薄完成結算,這一系列程序,既是業務活動的過程,又是會計核算的過程,業務活動停止即會計核算完成。


四、金融企業會計聯系面廣、政策性強

金融企業會計處理的各項業務活動,不但涉及國民經濟各部門、各企業、各單位,而且涉及儲戶居民。


五、金融企業會計具有嚴密的內部監任機制

金融企業會計核算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在管理上金融企業會計核算必須有嚴密的內部監督機制。例如,收付款的復核制度、貸欲的審貸分離制度和貸款三查制度、內外對帳制度等,都是為了減少差錯和防止舞弊而建立的內部監任制度,以確保正確處理賬務,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


金融企業業務核算程序?

1、接受和審查憑證

2、轉移收付單位間賬戶資金。

3、通知收付單位。


金融企業會計要素?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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