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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貧基金會宗旨

發布時間:2021-04-20 18:52:19

① 國家健康扶貧基金會,准字型大小和健字型大小的區別到底是什麼

國家健康扶貧基金會,准字型大小和健字型大小的區別就是一個是治病的一個是健身的,准字型大小就是治病的,健字型大小就是具有健身作用的

②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主要職責

職責范圍
呼籲社會各方面共同關心中國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的醫療衛生保健事業;廣泛聯絡海內外友好團體和個人,為中國農村和城市貧困社區實現「人人享有衛生保健」目標及逐步解決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爭取道義、資金和物質支持;消除疾病困擾,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國健康扶貧工程」為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重要公益項目。
經中共中央組織部批准,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由全國人大副委員長蔣正華擔任,副理事長由全國政協副主席李蒙擔任,秘書長由農工黨中央辦公廳主任陳建國擔任。「中國健康扶貧工程」是由中共中央統戰部、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郵政局共同推出,歷時十年的大型公益活動。健康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當今世界受到了廣泛重視。2007年為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成立十周年,基金會各項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各項工作得到了社會的認可。
捐贈指南
銀行捐贈
戶名: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鼓樓支行
賬戶:0200003209014441127
戶名: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
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安貞支行
Receiver』s Bank:China CITIC Bank H.O.General Banking, Beijing,China
SWIFT Code:CIBKCNBJ100
Receiver』s Name:China Primary Health CareFoundation
郵局捐贈
單位名稱: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
地址:北京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55號
郵編:100011
現場捐贈
單位名稱: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
地址:北京東城區安定門外大街55號(蔣宅口十字路口西北角)
乘車路線:104路電車、104路快車、108路電車、119路、124路、18路、201路、328路、358路、407路、426路、644路、758路區間車、803路、805路、850路、858路、特2路

③ 馬海德基金會的建設宗旨

為紀念新中國衛生事業的先驅-馬海德博士對中國麻風病防治及醫療衛生事業所做版出的卓越貢獻,繼承他的權遺願和未竟的事業,表彰和獎勵中國麻風病防治、研究和管理的優秀工作者;資助開展麻風病健康教育工作和慰問麻風病人及麻防工作者活動;資助麻風患者子女的「扶貧助學」活動。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和基金會的友誼與合作,促進中國麻風防治事業的發展,為盡早在中國消滅麻風病做出貢獻。

④ 愛心中國健康扶貧工程基金會,我提的問題找不到

您好,不存在所謂的「愛心中國健康扶貧工程基金會」,只有「中國扶貧基金會」請您小心謹防受騙~

⑤ 中國扶貧基金會簡介

中國扶貧基金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
名稱: 中國扶貧基金會
住所: 北京回市海淀區雙榆樹西里36號南樓四答、五層
類型: 公募 非公募
公募基金會募捐地域: 全國 地方(具體地域)
宗旨:
扶持貧困社區和人口改善生產、生活和健康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實
現脫貧致富和持續發展。
業務范圍:
接受資金、物資捐贈及技術援助;開展各種扶貧濟困活動,通過各種渠道募
集扶貧資金和物資;資助中國貧困社區進行必要的教育、衛生、環境和文化建設;
扶持貧困家庭和人口改善生產生活條件,促進其素質和能力提高;促進中國貧困
地區與經濟發達地區及海外的聯系、交流與培訓;為關心支持中國扶貧事業的組
織、企業和個人的扶貧濟困公益活動提供咨詢、代管和服務;按有關規定設立帳
戶,獨立核算,對基金的募集和使用進行管理。
原始基金數額:(大寫數字) 壹仟萬元整 (幣種) 人民幣
法定代表人:(姓名) 段應碧

⑥ 北京聯慈健康扶貧基金會是合法的嗎能真正起到扶貧的作用嗎

怎樣求助中國扶貧基金會呢,我是特困單親父親。母親有病生活不能自理。

⑦ 中國扶貧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扶貧基金會(英文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縮寫:CFPA)中國扶貧基金會成立於1989年,是在民政部注版冊、由國權務院扶貧辦主管的全國性扶貧公益組織。 26年來,中國扶貧基金會經歷了由「粗放」到「專業」,由「泛扶貧」、「多項目」到「瞄準受援人」、「聚焦品牌項目」的管理變革,良好的內部治理、項目管理和社會績效得到了公眾的廣泛認同,社會影響力不斷提高。2007年、2013年在民政部組織的全國基金會等級評審中,均被評為最高等級5A級基金會。針對貧困的主要成因,中國扶貧基金會致力於改善衛生健康條件、促進教育公平、推動農村社區發展、開展災害人道救援四大業務領域,建立了完整、系統、科學的項目管理制度。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截至2014年底,累計籌措扶貧資金和物資130.89億元,受益貧困人口和災區民眾2078.33萬人次,已經成為中國扶貧公益領域規模最大、最具影響力的公益組織。

⑧ 愛心傳遞慈善基金會的宗旨和特色

1. 完成學費或圖書及其他物品捐贈的整個過程的每個環節都能夠提供得起讓人信服的操作準則,和真實的憑證。 2. 完成捐助後的落實更能夠提供真實的,盡可能豐富的信息跟蹤。
3. 所有年度財務報表全部公開,接受大眾的監督。 PLP對捐助者的愛心進行有效性的負責
1 團隊的專業,尤其具備在教育領域和扶貧領域的專業支持。
PLP已經集合了,並致力於更多地集合在美國各大學從事教育教學研究的中國留學生,他們將本著為祖國的貧困教育盡一點心力的熱情使得PLP開展的各種公益教育扶持計劃更加具有科學性。
PLP在國內挑選的志願工作人員也都在PLP所需的職責上分別具備可靠的執行能力。
PLP目前的貴州終端負責人李裕榮是同時具有相關高學歷和實際扶貧工作經歷的研究人員。
2. 您的各類物資捐助的完成在PLP這里僅僅是一個起點。
我們的團隊將提供後續服務和開展後續活動使得大家捐助的各種教育硬體資源能夠起到最大的作用。不讓您捐的錢最後只拿到一張收據,不讓您捐的書其實只躺在角落裡結灰。
3. 格外注重貧困地區「教育軟體水平」的提高。
PLP將在教育理論到教學行動各個方面設計開展系列活動,組織社會中有一定教育相關背景的人們,以實際行動來幫助貧困地區的教師校長提高實際教育教學工作,甚至給貧困當地補充,或爭取更多的短期或長期的師資力量。 1. 「人人在受愛的同時學會施愛」是PLP的精神,它和「透明」、「有效」相輔相成。鑒於對兒童的「全面」健康發展的側重,PLP會十分注重「傳遞」的進行過程。
2. PLP提供平台,並提供文字,圖片,或錄像片段向您展示由您而始的愛心的「傳遞」過程。

⑨ 是否存在「中國健康扶貧基金會」

存在的!

⑩ 中國扶貧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扶貧基金會章程(2005年4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扶貧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縮寫CFPA。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境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扶持貧困社區和人口改善生產條件、生活條件、健康條件並提高其素質和能力,實現脫貧致富和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仟萬元,來源於有關組織與企業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雙榆樹西里36號南樓四、五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中國扶貧事業的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資捐贈及技術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願、有效的原則,開展各種扶貧濟困活動,通過各種渠道,募集扶貧資金、物資等;
(三)資助中國貧困社區進行必要的教育、衛生、環境和文化建設;
(四)扶持貧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產條件和生活條件,促進其素質和能力提高,以達脫貧致富之目的;
(五)對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進行緊急救援,減輕災民的疾苦,實施災後重建;
(六)促進中國貧困地區與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以及海外的聯系、交流與培訓,為貧困地區的開發儲備人才;
(七)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中國扶貧事業的海內外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消除貧困等公益活動提供優良的咨詢、代管和服務等扶貧合作;
(八)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為推進社會公共事務問責制度的建設而努力;
(九)本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人民幣帳戶和外匯帳戶,實行獨立核算。按照科學、合法、公開的原則對基金的募集和使用進行管理。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不少於5名,不多於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於中國扶貧事業的知名人士;
(二)對中國扶貧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三)本基金會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貧領域的專家學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的權利;
(三)對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熱心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有1/3以上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決議原則框架范圍內代行理事會職權,確有重大事項需要決策又難以及時召開理事會的,召開常務理事會先行決策,再於理事會認可。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至5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捐贈支出;
(二)公益資助項目的管理費用支出;
(三)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活動;
(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實施規模較大的募捐活動;
(三)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繼續履行已經簽定的對貧困地區及貧困人口進行資助項目的合同。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5年4月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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