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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基金會的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2021-04-20 22:25:33

A.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目前已頒布的關於基金的法規有兩部:
一是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是2000年10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B. 基金會怎麼做法律合規

什麼是法律意見書?

法律意見書就是律師針對交易所和項目TOKEN給出的意見書。版

先說一下這權個法律意見書的用途;

1.區塊鏈ICO項目上交易所需要。

2.證明項目合法合規的運營向新加坡MAS報備,以後不怕被查。

3.增加項目公信力說服投咨者,項目合法合規,增加投咨者的信心。

法律合規意見書包含的內容有那些呢?

1、1.白皮書修改(律師根據新加坡相關規定對白皮書進行修改,不觸及新加坡法律)

2、項目TOKEN非證券化性質證明(證明您項目是非證券化性質的)

3、私幕協議

4、公幕協議

這些必須要新加坡專業的持牌律師做的。 辦理時間1-2周左右。

辦理法律意見書需要的資料:

1.項目白皮書英文版。

2.董事資料

3.主體公司的注冊證書,注冊紙,章程

注意事項;主體公司必須是新加坡非盈利基金會,新加坡普通公司是出具不了法律意見書的。

C. 《基金會管理條例》是國家法律嗎

《基金會管理條例》是法律,但這是廣義的法律,具體屬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廣義的法律包括一切法律規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

D. 基金行業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關於進一步做好基金行業風險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1月2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強化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等.

E. 有關基金投資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關於進一步做好基金行業風險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1月2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強化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等.

F. 私募基金監管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設立及運營方面

1、合夥制基金設立和運行適用的主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主席令第五十五號,「《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法》於2007年6月1日開始實施,確立了有限合夥制度,並單列一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關鍵要素。
2、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存在的投資基金,其設立和運營要遵守《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設立和運營規則。目前施行的《公司法》於2006年1月1日生效。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新公司法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目前施行的《公司法》,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責任以其全部資產總額為限,股東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
二、備案管理方面
在證監會成為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主管部門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根據中國證券會的授權,發布了《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該通知目前是中國證監會主管期間發布的具體監管政策文件。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按照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類型設立相關專業委員會,實施差別化的自律管理。
三、募集管理方面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企業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不特定公眾發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台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對象進行推介。
四、投資管理方面
1、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53)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有關規定。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2、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規定,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五、稅收方面
1、合夥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司制基金的稅收主要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及第四條,(1)未於中國設立機構、場所或(2)於中國設有機構、場所但其來自中國的收入與該等機構、場所並無關聯的非居民企業(指於境外司法權區注冊且於中國無實際管理實體的機構或實體)均須就其源於中國的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中國所得稅。同時,根據適用於在中國組建並由中國證監會批准於中國股票市場買賣股票的證券投資基金(或國內基金)的現行稅務體制,於股票買賣中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及來自國內基金自其所投資公司的股息均獲免徽收營業稅及所得稅。
六、優惠政策方面
中國各地為鼓勵當地股權投資企業發展,以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已出台一些針對股權投資企業或創投企業的優惠政策,優惠政策通常涵蓋稅收、房租減免、獎勵、辦事服務等方面。
七、特殊行業規范
此外,銀監會、保監會根據相關政策對商業銀行或保險公司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進行監管,商務部對外商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依照外資相關法規實施管理。
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1月17日發布的《關於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基協發〔2014〕1號),從2014年2月7日開始,所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管理機構均須到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事後登記備案

G. 基金會的管理辦法

(於2004年2月11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於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三條信息公布義務人公布的信息資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公布義務人應當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閱或者復制公布的信息資料。
第五條信息公布義務人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後30日內,信息公布義務人按照統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不得對外公布。 (六)基金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眾公布下列信息:
1.發起人;
2.主要捐贈人;
3.基金會理事主要來源單位;
4.基金會投資的被投資方;
5.其他與基金會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組織;
6.基金會與上述個人或組織發生的交易。 (徵求意見稿)
第三章信息披露內容
第十條接受捐贈機構信息,包括機構名稱、機構基本情況(年檢情況、公募或非公募資質、評估結果、成立時間)、機構宗旨和業務范圍、辦公地址、工作電話、處理投訴的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第十四條機構財務信息,包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等。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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