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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炒股

发布时间:2021-04-19 14:59:25

① 我现在有个官司,其中要在法院申请保全对方的股票账户,可操作性如何

太难办了,股票是即时的,遇上大跌大涨价值是不固定的。也无法保全呀。
但冻结是可以的,所谓的冻结也只是不让其变现而已,其价值也是无法保证的,也许今天法院取证时里面还值10W,结果开庭时遇上大跌了,就剩余2W了,这都是有可能的。按取证时的10W给你,你要吗?
所以不要怨法院不给你保全,不是他不作,是他作不到呀。呵呵

炒股赚钱的几率是多少

炒股是投资的一种方式,炒股需要掌握很多的专业知识。既有可能赚钱,也有可能亏损。

③ 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里面的工作人员能不能炒股

公务员能炒股,需要分情况,以下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时间买卖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3)法官炒股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三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八条

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九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④ 在职法官能进行投资理财吗

投资理财属于公民自由权利,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合法收入!可以投一些像OK贷这种P2P的。

⑤ 请教法官、检察官,司法财产调查查询证券开户信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反馈什么信息,股票总市值还是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
司法机关根据相关司法文件,如果需要对股票进行冻结是需要到相应券商网点进行操作的。并不是到交易所。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官网或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⑥ 法院的干部可以炒股吗

只要不在工作时间
当然可以炒股了
炒股其实就是投资的一种方法

⑦ 法官拿冻结的钱去炒股赚了钱,怎么判

我不是法官,不能讲怎么判。只能说该法官涉嫌贪污罪或者侵占财产罪

⑧ 是法官大人通过合同

你所说的是去年发生在广州市真实案例,许霆案,最终以盗窃罪判许霆五年有期徒刑。该案争议很大,下面粘贴两篇无罪,和轻罪的辩护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尊敬的法官大人:

我认为许霆无罪,但他确实获得了17万不属于他的金钱,这行为究竟有没有罪?我们先考察一下彩票和股票。

一个购买彩票的人,中大奖了,花2块钱就获得了500万,这500万原来是谁的?都是其他彩民的,但却被他纳入了腰包,而且他并没有付出劳动,在前落入他的腰包之前,彩民也不知道谁将拿走他们的钱,所以符合秘密窃取,这种行为是什么?是盗窃吗?从实体上说,这确实是盗窃罪,但从程序上说,他符合彩票发行方和彩民之间约定的程序,没有破坏程序,所以没有罪。

这里就有个概念,实体有罪,程序无罪,因为他不劳而获地占有了其他彩民的钱财,所以他实体有罪,但因为他的行为完全符合程序,所以他程序无罪,那么他究竟有罪还是无罪呢?从常识我们知道他无罪,可见程序无罪优先于实体有罪,只要程序无罪,即使实体有罪,法律上也认定无罪。

再用这个概念分析股票,炒股的人,投入100万,当他判断出股票要跌的时候,把股票卖给了一家国有金融机构,赚了17万,而因为购买他抛出的股票,国有金融机构损失了17万,那么他赚的钱从哪里来的?国有金融机构来的,在钱被他占有前,国有金融机构知道吗?显然并不知道,否则就不会购买他抛出的股票了,他知道吗?他知道,否则他不会出手抛售,那么他岂不是秘密窃取国有金融机构的钱?而且是恶意的?明知道会导致对方的巨额损失?对,从实体上是这样,所以他有实体罪,盗窃金融机构17万,应该判处无期徒刑。

但常识告诉我们,这是荒谬的,没有一个炒股赚钱的人获罪,为什么?因为他虽然占有了别人的钱,但他是用符合程序的办法获得的,完全符合游戏规则,他程序无罪,根据程序无罪优于实体有罪的原理所以他就无罪!

好了,我们明确了两个概念,程序无罪,实体有罪,现在回来看许霆的行为。

许霆卡上只有几百块,但他却从ATM机器上取得17万,显然他实体有罪,这无需否认。
[ 转自铁血社区 ]

但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客户和银行之间约定的程序,在合法的ATM机器上,插入合法的银行卡,输入密码,没有进行任何的黑客入侵,没有篡改ATM的控制程序,然后他输入取款金额,这一切行为都符合合同约定,最后出闭口吐出1000块钱,他取走这些钱,这也是符合合同的,没有任何有法律效率的规定禁止客户取走出币口吐出的钱,所以他程序无罪,他重复了上百次,仍然是程序无罪。

他占有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实体有罪,但他没有破坏任何程序,是完全依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所以他程序无罪,根据程序无罪优先于实体有罪的原理(我称为天涯八卦第一定律),他是无罪的。

如果各位法官揪住他占有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而认定他有罪,而不考虑他完全符合程序,程序无罪的事实,那么获奖彩民,炒股赚钱的股民,都是有罪的了,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许霆在本案中的行为确实不高尚,甚至可以说贪婪,但这不是定罪的理由,所有买彩票的,炒股的,都渴望发财,获得本来不属于自己的钱,多多益善,也可以说都很贪婪,但贪婪不是罪,只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个道,就是符合程序。

法官大人,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一个判决显著不合人情,那么它很难是合法,合理的,本案中许霆本来是守法良民,在进行正常取款过程中,遇到巨大的金钱诱惑,而他未能抵制这种诱惑,结果被判处重刑,这将导致广大顾客的取款行为成为高度危险的行为,稍有不慎就大祸临头,例如,如果一个顾客每次取款5000,但他很粗心,懒得去看卡内余额,当他卡内余额不足的时候,ATM机器仍然吐出5000,最后他取了10万仍不知情,直到被抓获,谁能证明他不知情?是否也判他重罪?那今后谁还敢去银行取钱?

如果某天银行行长醉酒,宣布中奖一个幸运储户20万,这个储户取走了20万,而银行行长醒酒后报案,这和ATM机器出错不是一样吗?那么储户是否要被判重刑呢?他为什么不拒绝不属于自己的20万?为什么贪心地领取因为银行内部出错而多给的20万?显然,不能判他有罪,他只是不当得利,追缴20万就可以了,还应该感谢他妥善保管这些钱,并对给客户造成得而复失的精神痛苦而进行安慰性补偿,因为这是银行的错误,责任在银行,顾客是无辜的。
许霆的行为当然是不值得提倡的,我们社会提倡高尚的道德,提倡孟子的义,提倡志士不饮盗泉之水,但不高尚不等于犯罪,法律应该改保护公民不高尚的自由,这毕竟是社会道德现实,而不应该用定罪来惩治不高尚,那就模糊了罪和非罪的界限,把道德问题刑事犯罪化,必将引起人人自危。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盗窃罪被告人许霆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本辩护人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但具有从轻情节,依法应当从轻判处 。
一、银行柜员机不属于“金融机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霆盗窃“金融机构”,这一认定显然存在错误。 我也承认对柜员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本辩护人认为考察柜员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要从行为人的犯罪对象角度(不是犯罪客体)来考察。在可能性上分析,柜员机可以成为唯一的犯罪对象,也可以成为犯罪对象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柜员机是犯罪分子侵害的唯一的犯罪对象,那柜员机不应当作为金融机构来对待;如果柜员机被当作涉及金融机构的犯罪对象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柜员机实施犯罪行为就可以视为对“金融机构”的犯罪。
先举例讲柜员机属于“金融机构”的情况。记得前些年有报道称,在半夜时分有犯罪分子公然驾驶铲车将柜员机挖出拿走,这种情况下柜员机显然应该当作金融机构来对待。这个案例表面上看犯罪分子只是将柜员机拿走,但整体上看,犯罪分子是破坏了储蓄所的墙体设施从而方便把银行作为存放现金的设备——柜员机拿走,受侵害的对象是储蓄所而不只是柜员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柜员机是应当作为“金融机构”来对待的。
再来讲柜员机不属于“金融机构”的情况。如果柜员机被作为犯罪分子犯罪过程中唯一侵害的对象,那么柜员机就不应当被看作“金融机构”。因为柜员机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有着明显的差别。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是由人员、设备、设施、安全制度等一系列的因素构成的,有严密的防范措施,有安全人员保卫,有防盗报警装置,犯罪分子很难进入其设施内部实施犯罪。而柜员机不具备这些特征,柜员机只是银行的一种储蓄设备,它广泛的置于街头,任何人都可以轻易的接近它,从它本身讲也没有防盗报警装置,即使有人对他本身实施了犯罪行为,柜员机本身也不会马上将犯罪分子抓获,柜员机的这些特征不能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相提并论,不能因为柜员机属于银行就把它视为“金融机构 ”。
再回到本案,被告人许霆侵害的对象仅仅是柜员机个体,而不是整个金融机构,故不应按盗窃金融机构处罚。从被告人作案的过程来看,许霆只是利用了一台柜员机的系统错误,恶意取款,他的犯罪对象(不是犯罪客体)仅仅是一台银行的机器,而没有利用银行其他疏漏,也没有破坏银行的其他设施、设备,也不需要躲避银行的安全人员,所以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对象仅仅是柜员机。上面已经论述过当柜员机只是唯一的犯罪对象时不能当作“金融机构”来对待,本案被告人也就不应该以盗窃“金融机构”来论处。
二、被告人第一次取款属不当得利,其取款数额应当从盗窃数额中予以减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霆盗窃17.5万元,该指控将被告人所有取款数额作为盗窃数额,这是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错误认定。被告人第一次取款应当界定为“不当得利”,不应该界定为盗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使自己受益,他人受损的行为。不当得利的发生不是因为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而主要是受害人的疏忽、过失、误解造成的。例如在银行柜台取一千元,而银行工作人员一时疏忽付出了一万元,取款人就构成典型的不当得利。本案中被告人第一次取款时并没有恶意占有的故意,因为被告人事先并不知道柜员机出错,被告人第一次取款获得的额外利益是柜员机系统错误造成的,这也是典型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救济途径首先适用民法,只要返还就可以了。本案被告人第一次取款1000元,银行记录只扣1元,故多出的999元属不当得利款,在计算盗窃数额时应当将999元予以减除。
三、银行存在过错,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对加害人从轻处罚”,这是刑法学中一个基本的量刑原则。本案中银行的柜员机系统出错,而且这种错误也没有及时被改正,这在客观上诱使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系统错误的延续也是导致被告人多次恶意取款的原因,导致盗窃数额的增加。这个后果的产生,其中银行的过错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这个犯罪情节与一般的积极主动寻找作案机会的犯罪有所不同,法庭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个因素,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本案与一般的盗窃犯罪相比,危害程度较小。
本案因其案情的极其特殊,具有不可复制性,这类案件不会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示范效应,也就不会使社会继续受到此类犯罪的威胁,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被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另外,本案的发生首先是以银行存在的疏漏激发了被告人的犯罪意图,这类似于侦破案件中使用的“特情引诱”手段,因特情引诱而犯罪的,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可以从轻,因为这类犯罪的的危害性一般小于其它的主观故意犯罪。所以说,从本案整体上看,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从宽。
综上,许霆的盗窃罪应按照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条款处罚,而不应当按“盗窃金融机构”处罚。而且,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明确的从轻情节,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

⑨ 我的股票账户因官司被冻结,还能参与该股票的配股和分红

应该向法官申请可以参加配股和分红的,毕竟这种情况具有特殊性。

⑩ 一个人入狱了,3年后出来因为进监狱前买的股票翻了数倍成为百万富翁

黑色的幽默。上海98年出过类似的事情,不是8年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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