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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产险理赔

发布时间:2021-03-07 00:53:57

❶ 财产险公司理赔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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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产险和寿险两种情况。
产险,如果在两家保险版公司投保,权投保的保险金额小于或等于你财产的保险价值,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额占总保额的比例对损失金额进行赔付,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你不会得到超过损失的赔偿。如果投保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赔付比例同前。
寿险,除医疗费用补偿型险种外,寿险、意外险、重疾险等险种你在两家保险公司买,买多少就赔你多少,不存在比例分配问题,满足保险责任两家保险公司都全额赔付,但住院费用、意外医疗等医疗费用补偿型险种赔付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你先去一家保险公司赔,如有剩下部分再到第二家保险公司赔,你看哪家公司的赔付比例和自负额对你有利,你就先到那家公司索赔。
再来回答下保险公司如果防止多家投保重复赔付的问题,产险对受损财产维修或重置,产、寿险对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都要求索赔人提供发票原件并收取存档,你到另一家保险公司申请时只能提供前一家保险公司盖有理赔章的发票原价和赔款计算书,故第二家保险公司是在前一家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基础上在进行理算赔付。
不知道讲清楚没有?

❷ 财产保险赔偿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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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如下: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保险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财产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财产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保险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保险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保险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批注。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保险公司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❸ 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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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是保险基本职能实现的集中体现。做好保险公司理赔工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意义重大。
<1>、保险公司理赔使得保险基本职能得以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被保险人将其面临的财产或人身等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并不等于能够得到确切的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接受被保险人转移的风险,便意味着将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或给付。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可以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这种确定性表现为或者不出险,平安无事,财产或身心得到安全保障;或者出险伴随的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赔偿。保险公司理赔正是实现经济损失赔偿的经营环节。
<2>、保险公司理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保险有社会的“稳定器”与经济的“助动器”的美称。保险在社会生产与生活,乃至经济金融中发挥着诸多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作用的实现和发挥,有赖于保险公司理赔的快捷、准确,优质的服务。
<3>、保险公司理赔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其他环节质量的检验。保险公司展业是否深入,承保核保是否合乎标准,防灾工作是否有助于风险的防阻,保险费率是否适度、合理与公平等等,在风险出险前不易有准确的把握。但当需要理赔时,保险公司有无能力赔偿,有多大的能力赔偿,赔偿以后对保险公司赔偿基金和经营稳定性有多少现实和潜在影响等问题,将是对保险公司经营整体的检验。通过这一检验,反过来可以促进保险公司改善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4>、保险公司理赔的质量关系到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保险公司理赔支出是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重要部分。保险公司理赔支出的大小,自然地影响到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在一定时期内,保险公司赔偿支出少,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就好;反之,保险公司赔偿支出多,经济效益就差。甚至个别时候的个别赔款可能使得保险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出现破产。

❹ 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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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失补偿。在财产内险中,是按投保财产实际发生的损失多少,理容赔多少,但一般要减去免赔和残值。如果被保险人在财产出险后进行有效施救或减损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在保险金额以外赔偿,该部份最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准。
2、推定全损。如果保险公司预计被保险财产的修复和施救等费用合计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推定全损。

其实你的问题问得很广,保险理赔是要求素质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不同财产、不同险种、不同的程度做法都会不同,有原则性,也有弹性。你可以将更具体的问题或者案例给发我。

❺ 财产保险赔偿范围

1、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标的全部赔偿。全部损失分为两种,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即保险标的损失由保险人全部承担,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损失已经发生但是并未达到完全损失的程度。

2、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一部分损失,保险财产损失未达到完全损失,按其损失程度给予一定赔偿。

3、保险人可能会赔偿一些费用,除了全损和部分损失,对于其他各项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给予赔偿,包括施救费用,追债费用、诉讼费用等。

4、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失,这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了伤害或财产损失,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有一定限度,购买保险时需注意保险合同规定的可赔偿范围。

(5)保险公司财产险理赔扩展阅读:

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也叫比例责任赔偿方式,它是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的。适用于计算不定值保险中不足额保险的赔偿。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方式的特点。

当保险金额与保险财产当保险金额比保险财产实际价值高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可以得到完全的赔偿,只是多交了一些保费,多交保费部分根据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并不给付保险金;当保险金额少于保险财产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的损失就得不到完全的赔偿。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也叫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是在赔偿时,把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大额,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或者刚好等于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就全额赔偿;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大于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只赔偿保险金额,超过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保险公司不再给付额外的保险金。因此,当财产是部分损失时,这种保险对家庭来讲是十分经济的投资

3、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是指财产保险人在财产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才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计算赔款方式。这种赔偿方式一般在农作物收获保险中被广泛采用。保险赔偿额是农作物收获量与保险所保障的收获量相差的欠收价值。

❻ 财产保险理赔的计算方法

1、损来失补偿。在财产险中,自是按投保财产实际发生的损失多少,理赔多少,但一般要减去免赔和残值。如果被保险人在财产出险后进行有效施救或减损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在保险金额以外赔偿,该部份最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准。
2、推定全损。如果保险公司预计被保险财产的修复和施救等费用合计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以要求推定全损。

其实你的问题问得很广,保险理赔是要求素质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不同财产、不同险种、不同的程度做法都会不同,有原则性,也有弹性。你可以将更具体的问题或者案例给发我。

❼ 企业财产保险如何理赔

企业财产保险理赔的流程主要按照下列步骤:

1、客户出险报案、填据出险说明书。

2、保险公司收集相关单据、核对有关内容。

3、保险公司现场查勘。

4、保险公司核定责任和损失。

5、保险公司缮制查勘报告。

6、保险公司理算损失、缮制理赔计算书。

7、保险公司核赔。

8、保险公司出具理赔通知书、客户签章确认。

9、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1、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损失清单及其所列物品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加盖财务章)、修理预(决)算书、重置或修理受损财产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施救费用发票(加盖财务章)。

2、有关账册:当受损标的为固定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月份资产负责表、资产变动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入账凭证;当受损标的为流动资产或递延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月份资产负债表、递延资产明细账复印件、仓库保管账、盘点表、出入库单、明细账、入账凭证。

3、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函、与第三方签署的索赔协议(适用于责任险);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死亡证明(发生伤残、死亡时);医疗费单证;权益转让书;诉讼材料(诉讼发生时);法院裁决的受益人证明(造成第三者伤亡时);现场照片(在未进行现场查勘时)。

(7)保险公司财产险理赔扩展阅读:

1、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保险单、损失清单及其所列物品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加盖财务章)、修理预(决)算书、重置或修理受损财产的原始发票或其复印件、施救费用发票(加盖财务章)。

2、有关账册:当受损标的为固定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月份资产负责表、资产变动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入账凭证;当受损标的为流动资产或递延资产的,应提供有关月份资产负债表、递延资产明细账复印件、仓库保管账、盘点表、出入库单、明细账、入账凭证。

3、第三方提出的索赔函、与第三方签署的索赔协议(适用于责任险);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死亡证明(发生伤残、死亡时);医疗费单证;权益转让书;诉讼材料(诉讼发生时);法院裁决的受益人证明(造成第三者伤亡时);现场照片(在未进行现场查勘时)。

住改商不允许经营的品类
“利用住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原有房屋登记机关记载的房屋规划用途。”

业内人士也提醒大家,如果想利用住宅来进行商业用途,一定要了解好可以经营的品类,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在不影响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安全地生产经营。

参考资料来源:太平洋保险网-企业财产保险理赔流程

❽ 财产保险公司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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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财产综合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财产的性质确定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三种:1、按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保险金额;3、按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和按最近1年账面平均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专项资产可以按照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也可以按计划数确定保险金额。代保管财产由于保管人对其负有经济安全责任的,可以投保。如有代保管账登记的财产,可以根据账面反映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如账上不反映的财产,可由投保人估价投保。在企业财产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必须对同类财产在总的平均费率基础上,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分别制定级差费率。一般而言,影响企业财产保险级差费率的主要因素有:房屋的建筑结构、占用性质、危险种类、安全设施、防火设备等。企业财产保险的现行费率就是在考虑上述因素的条件下制订的,并分为基本保险费率和附加险费率两部分。基本保险费率又分为工业险、仓储险和普通险三类,每类均按占用性质确定不同的级差费率。附加险费率指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特约保险)的费率,一般由各地根据调查资料统计的损失率为基础进行厘定。此外,还有企业财产保险的短期费率,适用于保险期不满1年的业务。对统保单位或防灾设施良好的投保人,保险人还可以采用优惠费率。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二)部分损失:1、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2、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固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三)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1、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2、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以上即是企业财产保险金额与赔款如何算的问题,这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也是很难去把握的,保险金额它有固定资产金额与流动资产金额,处理方式也不一样,看您的情况属于哪种,而对于如何算保险款项,上文大概说了几点,对于赔偿金额一般与您投保的财产价值等额,其他的情况就要具体分析,你可以先找个律师咨询一下,然后再打算调解或诉讼。

❾ 《财产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保监发〔201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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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
一、综合题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
(三)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五)保险基础知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涉及保险业市场竞争的条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部分涉及高管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
(八)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
(九)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
(十)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
(十一)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
(十二)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
(十三)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十四)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
(十五)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十六)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
(十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十八)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十九)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
(二十)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27号)
(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保险业务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106号)
(二十二)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和《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24号)
(二十四)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二十五)江苏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指引细则
(二十六)关于做好四级机构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
二、专业题部分
(一)产险部分:
1.关于印发《江苏省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指引》的通知(苏保监发〔2011〕83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二)寿险部分:
江苏人身保险监管政策参考(2011电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代理合同有关问题的意见》(苏保监发〔2005〕13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保监发〔2008〕78号)
2、经纪
(1)《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2)《关于规范保险经纪机构参与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招投标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7〕150号)
3、公估
(1)《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2)《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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